广西大学研究生硕博连读管理试行办法
硕博连读是一种满足社会对高层次人才需求,吸引和保证优秀硕士研究生尽快进入博士生培养阶段,有效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选拔和培养方式。为切实做好我校研究生硕博连读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是指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经过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而通过硕博连读考核、认定后,直接进入博士阶段培养的研究生。学校根据当年招生计划等情况,分学科、专业统筹分配硕博连读研究生指标,由研究生处下达到相关学院。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遵纪守法,学风严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创新精神,有较强科研潜质;
2.CET6考试成绩或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达到我校规定标准;
3.完成硕士阶段本专业所有课程学习并取得学分;
4.身体健康。
三、硕博连读研究生的申请及考核认定
1.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经硕士研究生本人申请,其硕士导师和一位任课教师书面推荐,可在每年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前填写《广西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与认定考核表》,经拟指导该生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同意后提交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所在学院进行考核。
2.硕博连读的资格认定考核主要考察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硕士培养阶段的学习情况及科研潜质,对其是否确有培养前途作出评判。资格认定考核可与每年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同时进行。
3.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应成立硕博连读研究生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出席考核的委员人数至少需达到考核小组总人数的2/3,而且同意票达到委员总人数半数以上考核结果方认定为有效。
4.学院将硕博连读研究生名单和汇总成册的《广西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与认定考核表》以学院为单位送研究生处审核,由研究生处统一报校分管领导审批。
四、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
1.学制
硕博连读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学制为5—8年。前2-3年为硕士生培养阶段,后3-5年为博士生培养阶段。硕博连读研究生进入博士培养阶段后培养类别原则上为计划内培养。
2.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须制定专门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体现硕博连读研究生分硕、博两个阶段的培养模式。各学科专业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三个月内,按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原博士生培养方案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和研究方向制定完成新的硕博连读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的总学分要求是:理、工、农学科不少于41学分,其他学科不少于43学分(硕士生培养阶段理、工、农学科要求修满29学分,其他学科要求修满31学分,博士生阶段所有学科均须修满除公共学位课以外的12学分)。总学分由学位课学分、非学位课学分两部分构成,其中,学位课学分不少于25学分(硕士生阶段17学分,博士生阶段8学分)。
3.硕博连读研究生可以在广西大学内跨学科联合培养,提倡并鼓励原硕士研究生导师作为其博士生培养阶段的导师组成员直接参与博士论文研究工作的指导,增进学科交叉与融合。
五、硕博连读研究生学位申请要求
1.硕博连读研究生不做硕士学位论文,不授硕士学位,硕士培养过程不作达到《广西大学学位授予对科研成果的量化指标》中硕士研究生的要求;
2.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需符合《广西大学学位授予对科研成果的量化指标》中博士研究生的要求;
3.学位论文答辩严格依照《广西大学关于学位论文答辩程序》规定执行;
4.硕博连读研究生如博士学位论文未获通过,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认为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授予硕士学位。
六、待遇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通过硕博连读研究生资格认定后,可视为当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换发广西大学博士研究生证,享受博士生待遇;没有通过硕博连读研究生资格认定的研究生仍享受硕士研究生待遇。
七、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广西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广西大学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广西大学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试行办法
从硕士研究生中选拔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是缩短研究生学制,优化博士生培养过程的重要措施。为了规范该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展提前攻读博士学位工作的专业和导师
1、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均可以开展该项工作。
2、教师本人是博士导师。
3、教师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能完成博士论文要求的选题,并具有培养博士生的条件和经费。
二、选择条件
1、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思维敏捷,动手能力强。
2、已经完成硕士课程学习,取得了规定的学分,其中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外语成绩在75分以上,并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3、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低于85分,则应由同专业三名以上教授组成考核小组,对其专业知识进行考核。
4、未获得国家大学英语六级等级证书的,但有导师力荐,则需参加博士入学考试中的外语单科考试。
5、委培、定向硕士生,需征得原单位同意。
6、不得转换专业进行申请。
三、工作安排
1、每年十一月上旬由研究生处根据招生计划向有关学院(中心)下达计划。
2、符合选择条件的硕士生可以提出申请,填写“广西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申请审核表”,经学院(中心)审核成绩,导师同意接收,院(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于当年十二月下旬报送研究生处审批。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广西大学关于留学硕士研究生和
港澳台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补充规定
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第9号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补充规定。
一、留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规定参照《广西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执行。
二、课程设置:
1.除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留学硕士研究生可以申请免修《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除英语专业外,其他专业留学硕士研究生可申请免修《英语》。《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各计2学分。
2.《汉语》和《中国概况》是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必修课。《汉语》安排150学时,《中国概况》安排40学时(在中国有过留学经历并有该课程合格成绩的留学硕士研究生可以申请免修)。《汉语》计3学分,《中国概况》计2学分。
三、理、工、农类留学硕士研究生必须修满至少29学分,其它类留学硕士研究生必须修满至少31学分,所有课程每门考核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同时取得相应学分。
四、留学硕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修完培养计划各环节规定内容并修满规定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和授予硕士学位。留学研究生毕业不需要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论文。
五、港澳台硕士研究生公共课程必修《英语》,免修《汉语》和《中国概况》,除此之外其他方面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从2006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七、本规定由研究生处和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广西大学关于留学研究生管理的补充规定
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第9号令)及《广西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研究生学籍部分)》,制订本补充规定。
一、留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参照《广西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部分)》执行。
二、留学生新生入学体检的指定机构为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国际交流处和研究生处共同负责留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包括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等。
四、政府奖学金生转学、转专业需经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的同意及本国大使馆同意。转入相近专业需经留学生本国大使馆同意,并报学校、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
五、政府奖学金生延长学习时间必须得到留学硕士研究生本国大使馆、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的的批准,原则上在延长学习时间内的所有费用由学生本人自理。
六、留学硕士研究生考试时间可比中国学生延长一小时。留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较集中的班级,可以单独命题考试。
七、对道德品质好,学业成绩优秀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留学硕士研究生,可授予“优秀留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八、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硕士各专业的留学生。
九、本规定由研究生处和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出入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西大学关于研究生证管理的规定
一、研究生证是研究生的身份证明,新生入学,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并办理入学手续后,由研究生处发给研究生证,研究生本人签名领取并交付一定工本费。
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后,研究生证方有效。
三、研究生证仅限研究生本人使用。应珍惜、爱护、注意保管、不得损坏、涂改或借给他人使用。
四、研究生证遗失要办理遗失手续后,才予补发。要求补发者,应写书面申请,经所在院(中心)审查属实、并登报挂失后,到研究生处办理补发手续。
五、补发研究生证原则上仅限一次。补发后再次遗失,一般不再补发。
六、丢失研究生证在补发后又重新找到原证的,应将原研究生证交回研究生处予以注销。凡持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研究生证或涂改、转借、冒用他人研究生证购买半价火车票等,一经查实,除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外,取消半价乘车待遇,并给予纪律处分。
七、不得擅自涂改研究生证中记载的乘车区间到达站点,如因家庭地址变迁,需要更改乘车区间到达站者,应由学生家长或配偶单位出具证明,由学校予以更改。擅自更改者,除批评教育外,一年内不得享受乘火车半价待遇,并给予纪律处分。
八、研究生毕业、退学、转学或因各种原因注销学籍离校者,应将研究生证交回研究生处,丢失者,要登报声明作废。
、
广西大学研究生请假暂行规定
为严肃校规校纪,树立良好的学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对研究生请假特作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应按我校校历规定的日期在每学期开学前到所在学院(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院(中心)请假,并同时报告所在教研室(学科组)和导师。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按时到校注册或已到校而不办理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二、研究生在节假日外出离校者,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平时必须坚持在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因故离校须事先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三、研究生因病请假必须出具相关证明,在校内凭校医院诊断证明;在校外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二周以内,由导师签署意见,经培养单位领导批准;报研究生处培养科备案。两周以上,经导师和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培养科审核,分管处长批准并备案。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连续或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四、在学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需附有关证明。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分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的,培养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培养科审核,经分管处领导批准后备案。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二个月;如超过二个月者,按退学处理。
五、研究生请假期满时,应按时返校到所在单位及时销假。如确需续假,应办续假手续。
六、研究生因病或因事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均按擅自离校论处。对擅自离校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的好坏,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按《广西大学学生行为管理处分条例》执行。
七、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广西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学生宿舍入住
第一条 凡入住我校学生宿舍的学生应当服从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的严格管理。
第二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应当凭出入证出入,进宿舍楼大门时,要主动向执勤人员出示出入证。出入证要随身携带,转借他人使用无效。如出入证不慎丢失,应及时向宿舍管理部门申报并补办。凡拒绝检查或没有任何证件者,宿管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第三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违犯规章,经教育仍无改正者,报校学生工作处处理。
第四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无特殊情况,应在每天23:30以前归宿,超时归宿者,必须履行登记手续。严禁攀爬进入宿舍,违者严肃处理。
第五条 住宿学生的自行车、摩托车,应按照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摆放整齐并加锁锁好。
第六条 住宿学生的贵重物品,自己要妥善保管好,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
第七条 住宿学生要时刻提高警惕,不断增强防火防盗意识,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值班人员、宿舍管理人员和校保卫处,以便及时处理,确保学生利益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第八条 凡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均由校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统一安排住宿,宿舍管理员凭入住通知书安排学生住宿。
第九条 住宿学生必须办理住宿手续,交纳住宿费。毕业、休学、出国留学或宿舍调整必须及时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换房手续。
第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如有违反,责令其搬回原处,不听劝告者,将取消其住宿资格,并将情况向学生工作处和所在学院通报,由学生工作处或学院根据学校有关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必须自尊、自爱、自律、不得私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更不能留宿异性,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午休及晚上熄灯后,宿舍区内一律不得大声喧哗、播放音响、弹奏乐器等,要保持宿舍和舍区的安静。
第十三条 男性禁止进入女生宿舍。来访找人,因公进入女生宿舍者,必须凭女生宿舍出入证严格履行进出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不允许在宿舍楼内踢球、打球、喝酒、烧火煮东西,不准在墙上踏脚印、张贴印刷品或乱写乱画等,违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宿舍房门不准随意加锁、换锁,如门锁自然损坏要及时报修、更换。人为损坏要自行负责更换,并要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
第十六条 严禁将煤气罐、煤气炉、热水器带入学生宿舍,一经发现,除没收外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生宿舍水电管理
第十七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每月免费补贴的水电指标:研究生(含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6立方米水, 8度电;本科生每人每月5立方米水, 2度电。每季度核算一次,节约归已,超支部分按规定收费,节余可在年度内使用,指标不跨年度,寒暑假水电费自理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定。严禁偷电、私自拉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空调、电热水器、电炒锅、微波炉、电磁炉、电饭锅、电暖器、洗衣机、脱水机、烘干机、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毯、电水壶、电热水瓶等,若有违反,除没收电器外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要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要及时关灯,关好水龙头,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水电浪费。
第二十条 水电出现故障时,要及时写出书面报修报告,投入设在宿舍楼的报修箱内或将报修单及时交给宿舍管理员,以便及时维修。
第二十一条 每个住宿学生必须提高防火安全用电意识,住宿人员离开宿舍时,一定要拨掉电源插头,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一旦意外发生火灾,要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
第三章 学生宿舍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楼配备卫生保洁专业人员,负责公共场所的卫生。门厅、走道、楼梯每天全面清扫两次(上、下午各一次),达到地面、墙面、门、窗、扶手无积灰,无污物,无蜘蛛网。厕所每星期清刷一次,达到无臭味,无污物,下水道畅通。
第二十三条 保持学生寝室的清洁卫生。学生寝室日常卫生工作由本室学生轮流打扫,日常生活垃圾随时装入塑料袋内(塑料袋由住宿学生自己购买),每天上午8时半,下午2时半之前将装有垃圾的塑料袋放在指定的地方,由清洁工人及时运走。寝室卫生要求:内务整齐、阳台整洁,门窗玻璃明亮,地面、墙面及天花板无积灰,无污物,无蜘蛛网。厕所无污物,无臭味。
第二十四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要自觉养成讲文明,讲卫生的习惯,公共场所严禁乱丢果皮、纸屑、杂物,不能随地吐痰、乱泼脏水,人人维护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确保学生宿舍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
第四章 学生宿舍家具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内的家具,由学校统一购置及配备。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内的家具,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散或随意搬离本宿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入住学生宿舍时,须办理家具使用手续,在家具使用清单上签字后方可使用并负责保管。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使用家具期间,如人为造成家具损坏或丢失的,其本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学生离校或者根据需要调整住房时,其本人必须与宿管部门办好家具清点退还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广西大学学生医疗费管理规定
根据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后,大中专学校学生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本着自治区财政每年拨付学生医疗费专款专用,财政拨多少用多少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就学生医疗费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公费研究生患病就诊者,每人每年可享受30元的医疗费补助(以年为单位,跨年度不结转),在此限额内,每次开支学校报70%,学生个人负担30%,超出限额部分的医疗费全部由学生自己负担。
第二条 享受医疗费补助报销的范围:
(一)学生在校医院门诊就诊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医疗费(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费);
(二)校医院医生同意转校外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费;
(三)急症而未经校医同意到上级医院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第三条 如果财政拨款全年支付有结余,专款结余部分转为学校“家庭困难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患重大疾病且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向“救助基金”申请救助。
第四条 已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学生,住院治疗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医疗费,不赔付部分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五条 办理医疗费补助报销手续的单位为校医院,学生在校医院门诊就诊报销时,必须携带医疗证和医疗费登记卡,方能按规定办理报销医疗费手续,否则医疗费一律自理。
第六条 医疗证或医疗费登记卡丢失者,不再享受当年医疗费补助,报告挂失者,可补办第二年的医疗证或医疗费登记卡,但补办手续必须在当年12月底以前完成,享受医疗费补助时间从次年开始。
第七条 自费研究生、单位委培研究生不享受学校医疗费补助。
第八条 上述学生医疗费管理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医院。
广西大学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我校学生学杂费的收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五)款“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以及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的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学杂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经自治区物价部门审批。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收取学生的费用。
第三条 我校按自治区物价局的相关文件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将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长期公示,并做到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收取学生学杂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校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领用、保管和核销。
第五条 学生交费注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在学校规定注册时间内,按规定的应交金额、缴费办法办理交费手续,再凭交费收据到院(系)注册。
第六条 凡按规定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生学杂费,学校暂实行按学年预收学杂费的办法,待学生所选学分确定后,再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本人要求缓交学杂费的,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学生申请缓交学杂费的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或家庭由于特殊原因(如自然灾害等)临时特别困难的;
2.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成绩及格以上。
(二)缓交学杂费的方式和期限
1.家庭困难,符合缓交学杂费条件的,经批准可分学期缴交学杂费;
2.家庭经济困难(含特困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批准可以在国家助学贷款审批期间缓交学杂费或部分学杂费;
3.因特殊原困家庭经济临时特别困难的学生,符合缓交学杂费条件的,经批准可以缓交学杂费;
4.对缓交学杂费学生的审批应从严掌握,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贫困县的学生。
(三)申请缓交学杂费的审批程序
1.凭学生家长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证明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做出交费计划,经家长签署意见后,填写“学生缓交学杂费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提出意见(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学工处领导审批。(自费研究生报研究生处领导审批),由学工处(研究生处)将批准缓交学杂费的材料统一送财务处;
2.经批准缓交学杂费的学生持财务处开具的缓交学杂费通知书到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因身体状况或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复学后,其学费收费标准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九条 学生经批准中途转学、退学,其应交学费、住宿费分月计算到该生转学或退学当月为止,未交清的学杂费由学生补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多交的学费、住宿费给予退还;已发生的体检费、教材费等不予退还。
第十条 学生学杂费收入按有关财政法规统一归财务处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学生学杂费的催缴工作,确保本单位学杂费收缴工作按时完成。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校财新字[1997]20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广西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学生和研究生的个人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档案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学生在各学习阶段中的学籍、成绩、健康、考核、毕业等各种登记表格,奖惩材料,党、团组织材料等。
第三条 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我校的学生档案由学生工作处档案室进行集中保管;各有关部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有关学生档案的管理工作,协助学生工作处档案室进行在校学生档案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档案的收集归档
第四条 新生的个人档案,由学生原所在学校通过机要转递或由学生本人自带的方式,由学生现所属学院统一收集齐全后,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移交到学生工作处档案室进行集中保管。
第五条 新生档案移交之前,各学院应按照学生工作处档案室的要求,对学生档案按照学号顺序进行清点,打印学生名单,移交档案清册,履行移交手续。
第六条 新生档案移交归档后,由学生工作处档案室进行整理,更换为统一的专用档案袋,逐一排序入柜。
第七条 在校学生需要归档保存的各种奖惩、学籍变动、党团组织材料和表格,由各有关部处或学院负责学生档案管理的人员按学年进行收集,并按规定时间以学院为单位送至学生工作处档案室,及时存入学生的个人档案袋。
第三章 归档的质量要求
第八条 手工书写应用不褪色的黑色、蓝黑色墨水,字迹要求工整清晰。涉及学生成绩、处分、奖励等重要内容确实需要更改的,在更改处签上经手人的姓名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学籍表中的照片要用原件,不可复印。
第十条 毕业审查和学位评定的栏目中,要填写毕业审查和学位评定结果并盖章。
第四章 毕业生档案的转递、保存和托管
第十一条 应届毕业生的个人档案,由学生工作处档案室将学生毕业前形成的各类材料(成绩、毕业生登记表等)汇总,放入个人档案袋,按照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分配方案,通过机要途径寄至毕业生被派遣单位。
第十二条 考取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如需转递个人档案,应出具所考取院校的调档证明,由学生工作处档案室通过机要途径统一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可根据自己的就业情况确定档案是否留在学校保管。将档案保管在学校的学生需要到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学生工作处办理档案托管有关手续。
档案可放在学校免费保管两年。
第十四条 在档案托管期间的调档方法:
1.调回生源地只凭本人身份证即可到学生工作处办理;
2.调往工作单位需提供单位调档函或签约协议书方可办理;
3.考硕、考博的学生凭考生入学调档函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后,如需查询其个人档案的处理情况,可持单位介绍信或能证明是我校毕业生的有效身份证明,到学生工作处档案室进行查询。
第五章 学生档案的补办
第十六条 本校历届毕业生的个人档案如需补办,必须持个人补办申请 (说明就读和毕业的具体情况)、所在单位出具的档案遗失证明、原所在学院的证明材料和由校档案部门提供的学籍证明,经核实毕业证书,可补发毕业生登记表。
第六章 学生档案的查阅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擅自查阅档案,查阅档案必须持有关部门的证明、介绍信方可查阅。
第十八条 查阅者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档案内容向无关人员传播,未经允许不得转抄或复印。
第十九条 爱护档案材料,不能在材料上擅自涂改、勾画、添加批语。
第二十条 翻阅两人以上档案时,须严格分别放置,以防错装、漏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
广西大学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认真做好我校在校学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校学生(包括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学生和成人教育学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学校管理范围,由各学院具体负责管理,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班级(具体管理措施由各学院制订)。
第三条 在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婚育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晚婚晚育(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晚育年龄:24周岁以上)。
第四条 在校学生符合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必须按政策规定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后,才能生育第一个孩子。符合生育两个孩子条件的,必须按政策规定办理《二孩生育证》后才能怀孕生育第二个孩子。
第五条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统计要求,凡公民结婚、生育孩子的,必须由计划生育部门当月报出。在校学生登记结婚或生育孩子后,应及时报告学院负责学生计划生育工作的老师,再由学院及时上报校计划生育管理中心。
第六条 在校学生合法生育孩子的,如学生本人提出休学,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鉴于学校学生住房条件所限,学校不提供学生婚、育住房。
第七条 在校学生生育孩子后,必须自觉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不符合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已生育一个子女(顺产3个月内、剖腹产6个月内)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及二个以上子女(顺产3个月内、剖腹产6个月内)的夫妻,一方应当首选结扎措施”的规定。
第八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保卫处、武装部、研究生处等部门及各学院,应当主动配合学校做好在校学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学生,根据《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按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征收一定的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计划生育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广西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方式
第四条 奖励项目
(一)全国级项目:全国先进班集体、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等。
(二)自治区级项目:全区先进班集体、全区三好学生、全区优秀学生干部、全区高校优秀研究生、全区高校优秀大学毕业生等。
(三)校级项目:
1.广西大学校长奖学金;
2.先进班集体;
3.优良学风班;
4.三好学生;
5.优秀学生干部;
6.优秀研究生;
7.优秀毕业生;
8.优秀毕业研究生;
9.其他单项奖。
第五条 奖励方式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令嘉奖;
(三)通报表扬;
(四) 颁发奖章、证书或奖状;
(五) 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全国、全区级项目奖励条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七条 校级项目奖励条件
(一)广西大学校长奖学金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好,成绩特别优秀者;
2.在全国各类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者(个人或团队);
3.对学校或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者;
4. 毕业论文三年内获全国100篇优秀博士生毕业论文者。
(二)先进班集体
1.全班同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开展各种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活动效果好;思想积极上进,参加党校学习的同学多;
2.班委、团支部组织健全,有健全有效的班级制度;班级有较强的凝聚力,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在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全班同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系融洽;诚实谦虚,尊敬师长,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遵守公共道德;
4.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认真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一学年内无人受处分;
5.班级学风严谨,全班同学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学习气氛浓厚,上课出勤率高,课堂纪律好,任课教师评价好。一学年两个学期全班平均学习成绩均高于全院平均成绩,不及格率低于全院平均水平;
6.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和文体比赛并取得较好成绩;同学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标率在95%以上;
7.讲究个人卫生和寝室卫生,一学年两个学期宿舍内务合格率在95%以上。
(三)优良学风班
1.每学期有班级学风建设计划及总结;
2.任课教师对班级的学风评价全部在“良好”以上;
3.积极开展和参加有利于学风建设的思想教育活动;
4.班级学习气氛浓厚,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勤奋,能认真按时独立完成各种作业;
5.上课出勤率高,一个学期平均出勤率96%以上,课堂纪律好,无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等现象;
6.遵守考场纪律,无考试作弊现象;
7.全班每学期学习成绩平均分达良好以上;
8.班级期末考试不及格率低于学院同年级不及格率;
9.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和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率在学院同年级中名列前茅;
10.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学习竞赛和科技活动;
11.积极参加教学实习,受到实习单位的好评;
12.连续两个学期全班同学无违纪受处分者;
13.全班体育达标率不低于学院同年级平均水平。
(四)三好学生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关心国家大事,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处分;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助人,文明礼貌,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实事求是,言行一致,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品行端正,注重个人修养,具备良好的群众基础;
2.学习努力,学风严谨,热爱所学专业,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注意培养科研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成绩优良,两个学期综合测评排名均在班级的前15%;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成绩达标;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宿舍”活动。
(五)优秀学生干部
1.优秀学生干部奖授予对象为校、院团委、学生会干部;学生党支部学生委员;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各班委会、团支部委员;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注重品行修养,积极要求进步;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起骨干带头作用;以身作则,带领同学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3.热心为同学服务,善于团结同学;责任心强,工作踏实主动,很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积极组织同学开展各种有益活动,有创新精神,在自己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较好成绩;
4.学习刻苦,能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研究生学生干部学年度学位课程成绩优良;本科生学生干部成绩良好,两个学期综合测评排名均在班级的前25%;
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成绩达标;热爱劳动,带头搞好个人和公共卫生。
(六)优秀研究生
1.思想品德优秀;
2.中期考核被评为优秀(见中期考核办法,由研究生处考核)或学年度学位课成绩优良;
3.模范遵守校纪校规,积极锻炼身体。
(七)优秀毕业生
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注重品行修养,热爱学校,关心集体,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认真,成绩优良,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良好以上,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积极锻炼身体,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有一名院级以上领导,或一名教授,或两名副教授的推荐,并且通过专门考评小组的考评。
各类型优秀毕业生条件:
1.综合类优秀毕业生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两次获校级以上“三好学生”,同时至少一次获校级以上“优秀党员”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 等荣誉称号;
(2)获科技类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奖;或自治区级单项比赛三等奖以上,同时至少一次获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3)获文艺、体育类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团体前六名(主力队员)、个人前五名或二等奖以上;或自治区大学生单项比赛团体第一名、个人第一名或一等奖, 同时至少一次获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4)在省(区)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同时至少一次获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2.研究类优秀毕业生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科技类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三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级单项比赛二等奖以上;
(2)获国家专利;
(3)在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区)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3.管理类优秀毕业生条件
(1)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起骨干带头作用;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自治区级“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或校级以上“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
②获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两次以上;
③获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干”各一次。
(3)担任两年以上班长或团支书以上职务或担任三年以上其他学生干部职务。
(八)优秀毕业研究生
1.在校学习期间两次获校级以上“优秀研究生” 荣誉称号;或获得校级以上“优秀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各一次;
2.毕业论文具有较高水平;
3.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4.按照国家政策就业。
(九)其他单项奖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评选。
第四章 评选比例
第八条 全国、全区级项目评选比例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校级项目评选比例:
广西大学校长奖学金评选比例不定,符合条件即可;
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班级总数的20%;
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5%;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20%;
优秀研究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5%;
优秀毕业生不超过本科毕业生人数的5%;
优秀毕业研究生不超过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5%;
其他单项奖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组织评审机构、评审程序、评审时间及奖励办法
第十条 各项奖励组织评审部门
本办法第四条全国、全区级项目、校级奖励的第1—8项由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其他单项奖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评优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认真进行集体或个人总结的基础上,由学院组织申报、初审、公示、推荐,全国、全区级项目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后上报学校审核,并上报上级评审机构批准。校级项目由组织评审部门审核后上报学校审批,由学校作出奖励决定。
已上报材料未获批准的,由组织评审部门予以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评审时间
全国、全区级项目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校级项目:广西大学校长奖学金、优良学风班每年4月份评审;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研究生每年5月份评审;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研究生每年10月份评审。其他单项奖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
(一)在全校公布各项集体、个人奖励表彰名单,分别授予相应荣誉称号,颁发奖状(证书)、奖品(奖金),并给广西大学校长奖学金获得者每人颁发一枚铜质奖章。
(二)获奖学生事迹材料记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政府、社会团体及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各项奖助学金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评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从严治校,促进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要进行帮助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实事求是。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学校将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每半年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组书面汇报一次本人思想、学习、纪律等方面情况。一年内能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可以继续学业,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察看的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学生工作组根据学生的表现以及班主任的意见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学校审批,按期解除察看,但处分不能撤销。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间表现良好的,可以在毕业或结业前解除察看。
察看期间,再次出现违纪行为应该受到学校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凡受开除学籍处分者,从处分决定送交本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学院督促其办理完所有离校手续。因受处分学生本人的原因导致处分决定无法送交给其本人的,学校以挂号信的方式将处分决定寄送受处分学生的近亲属,并通知其代为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条 在违纪事实发生后,学校着手调查之前主动交待并承认错误者,可酌情从轻处分。
第三次违纪应受到处分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因违纪受处分的学生,不得参加该学年度各项奖励的评选。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者;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故意观看、查阅、存储、传播反动书籍报刊、音像制品(含电子出版物)和传媒信息者;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活动者;组织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处理: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劳动教养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⑴ 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⑵ 被处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其中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且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⑶ 违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受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故意藏匿、观看、复制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参与集体观看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者或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藏匿、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诈骗、侵吞、冒领公私财物者,除缴回赃款赃物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1.作案价值不足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不足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不足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不足2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明知是赃物而接受、购买或帮助销售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被处分后重犯者,不论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偷窃或出卖公章、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科研成果及材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抢夺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私自在网上(包括局域网)开设BBS论坛的;
2.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组织建立不健康主页、网站的;
3.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散布他人隐私、恶意攻击他人或散布不健康信息的;
4.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公共管理系统或使用计算机网络管理资源的;
5.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6.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及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的;
7.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系统,或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屡教不改的;
8.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十七条 赌博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1.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参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酗酒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1.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酗酒肇事者或因喝酒引发事端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打架事件责任人,按下列情形处理:
1.策划者,策划并导致他人打架但未伤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受伤或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后动手打人(正当防卫者除外),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以上,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其他参与者或提供打架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侮辱、威吓、殴打他人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1.侮辱他人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威吓他人、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殴打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指使别人殴打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纠集团伙行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广西大学学生课堂纪律考勤办法》,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两次,作旷一节课计算。一学期内,迟到、早退的次数累计达到30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未经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或未经批准超过假期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一律以旷课论。无故旷课者、擅自离校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1.16-2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25-32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3-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41-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旷课时数以当学期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课堂管理规定、扰乱课堂秩序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含测验、考查,下同)作弊者,除按《广西大学期末考试管理规定》处理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1.在考试中有以下违反考场纪律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⑴ 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⑵ 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老师警告后仍不改的;
⑶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⑷ 未经同意使用考场规定以外的笔和纸,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⑸ 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2.在考试中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进入考场,并且不按监考老师要求放置者;
(2)交头接耳、互打暗号者;
(3)传递有相关信息的资料或传递、核对答案等协同作弊者;
(4)使用掌上电脑、电子字典、手机等不允许带入考场的工具作弊者;
(5)偷看或抄袭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位于各种载体上的信息者;
(6)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者;
(7)有其他轻微作弊行为者;
3.在考试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作弊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使用通信设备或其他形式作弊,以及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实习期间,违反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影响正常工作秩序,但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责任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广西大学学生实验守则》,未造成财产损失,但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责任事故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广西大学学生证管理规定》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1.将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或借用、盗用他人学生证实施不良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弄虚作假,拥有两本以上相同学历学生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在校内哄闹、砸、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2.妨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办事者;
3.破坏学校公共设施者;
4.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5.私刻公章和他人印章;偷盖公章;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档案;篡改学习成绩等虚假行为者;
6.为违纪者通风报信、提供伪证者;
7.在教室、宿舍等校内公共场所打麻将者;
8.未经学校有关部门许可,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营业性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9.在校园内饲养猫、狗等宠物,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
10.在学生宿舍出现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11.参与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等宣传活动,教唆犯罪者;
12.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
13.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者。
第三十条 违反《广西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更严重的处分。有下列行为者,从重处分:
1.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校外人员。如留宿作案潜逃人员、所留宿人员作案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宿外人者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用电、防火规定,违章使用加热器具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学生宿舍以外的地方住宿,不听从学校劝阻,不按要求回到学生宿舍住宿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受处分后七日内仍然不回到学生宿舍住宿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广西大学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定,学生有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凡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除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外,按本条例第十一条及有关条文处理。
第四章 处分程序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处分程序、处分决定的公布及送交
1.对学生的违纪情况由学校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尊重被调查人的隐私权。进行调查取证的人数应不少于两人,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经被调查人同意签字。凡需对当事人的身体、物品、住处等进行搜查取证时,须报请公安部门执行。
2.给学生以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批准,以学校的名义下文,全校公布执行。对跨学院学生的违纪事件由校学生工作处协调处理。
3.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同时寄送给受处分学生的近亲属。
4.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文件要规范化,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学号、专业班级,所犯错误的事实和证据,给予处分的种类和依据,作出处分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学校印章。
5.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其所在学院送达的工作人员纪录在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履行备案和其他有关手续。
6.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必须办清离校手续(提出申诉的学生暂缓办理)。逾期不办又无正当理由者,由所在学院和学校保卫处按有关规定执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申辩、申诉的受理
对学校的处分,学生享有提出申辩、申诉的权利。
1.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院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2.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3.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申辩、申诉的具体细则详见《广西大学学生申辩、申诉处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我校其他各类学生、学员违纪,参照本规定处分。留学生的违纪处分由国际交流处提出意见,学校直接作出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均包括本项。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
广西大学学生申辩、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完善的权益维护、救济渠道,保障本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理申辩、申诉对象及范围: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和研究生,对于学校有关学生的违纪处分或学籍处理事件,认为违法或不当,损及学生个人正当权益的,当事人可依本办法提出申辩、申诉。
第三条 受理申辩单位及申辩处理程序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各学院接受并处理学生的申辩意见,并向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及时反映。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校成立“广西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并处理学生申诉案件。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等11人共同组成。学生代表由各学院推荐1人,每次受理学生申诉案件以抽签的方式从中抽选3—5人参加。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办公室设在校学生工作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有委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申诉处理决定意见必须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学生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
(二)申诉申请书应记载申诉人姓名、学号、学院、年级、班级、联系方式、申诉的事实与理由、申诉请求,并附有关材料。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与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原参加处理的人员和相关学院的人员;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五)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评议,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评议决定并告之申诉人。评议认为需要改变原处分(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二)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召集申诉当事人各方公开进行质证活动(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的除外),进行质证活动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评议、表决及委员个别意见,应做好笔录和保密工作;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四)申诉处理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申诉人宣布。
第八条 学生对同一案件向学校提起申诉以一次为限。申诉人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评议决定以前,可撤回申诉。
第九条 校长会议对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的申诉处理决定进行复议,做出学校决定:
(一)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
(二)撤销原处分(处理)决定或重新做出处分(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西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为使其顺利开展,更好地为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确保经济困难学生能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以及基本生活费,使经济困难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学校决定成立学校、学院两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成员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处、保卫处、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的负责人组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科(以下简称“助贷科”),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处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工作小组” ),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工作小组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工作小组副组长,工作小组成员由学院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以及教务员组成,工作小组设专人兼职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中所称借款学生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获得经办银行审批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经办银行是指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标中中标,并与广西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与广西大学签订银校合作协议的银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委员会的职责
1.对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宏观决策;
2.对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在校属各部门间协调处理涉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关系和问题。
第六条 助贷科的职责
1.根据广西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与经办银行办理具体贷款事宜,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申请、发放和日常管理;
2.组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申请贷款,对学生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3.建立学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和诚信档案,定期开展诚信教育,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管理和教育;
4.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
5.监督借款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6.负责对借款学生开展还贷宣传工作,按时组织应届毕业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协助经办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并在借款学生毕业后一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毕业借款学生的首次就业去向及联系方式;
7.核定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数额;
8.按期向广西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报送贷款计划额度以及贷款进度情况,及时向校属相关部门提供国家助学贷款数据。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的职责
1.及时向助贷科提供受处分的借款学生信息;
2.借款学生毕业或发生学籍变更时,在经助贷科确认借款学生已与经办银行签署还款计划书后,给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八条 财务处的职责
1.及时查看经办银行是否按学年将贷款划入我校指定的账户;
2.协调经办银行划拨借款学生贷款抵交学费和住宿费;
3.按助贷科核定后的数额划拨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第九条 教务处的职责
1.借款本科生发生学籍变更时,在经助贷科确认借款学生已办理贷款停放或终止手续后,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2.借款本科生即将毕业离校时,在经助贷科确认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署还款计划书后,给予发放《毕业证》及《学位证》。
第十条 研究生处的职责
1.借款研究生发生学籍变更时,在经助贷科确认借款学生已办理贷款停放或终止手续后,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2.借款研究生即将毕业离校时,在经助贷科确认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署还款计划书后,给予发放《毕业证》及《学位证》。
第十一条 保卫处的职责
1.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及发生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情况,保卫处处置后,应及时将名单报送助贷科,以便助贷科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余额;
2.借款学生毕业或发生学籍变更时,在经助贷科确认借款学生已办理贷款停放或终止手续后,予以暂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的职责
1.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加入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内容及相关表格;
2.积极为借款学生推荐就业;
3.以书面形式向助贷科提供毕业借款学生的就业情况。
第十三条 学院工作小组的职责
1.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
2.对本学院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重点审查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学生品行情况,优先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并且品学兼优的学生申请贷款;
3.召集本学院申请贷款的学生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全面了解申请贷款学生的详细情况,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按照助贷科的要求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和审查;
5.协助监督借款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督促借款学生遵纪守法,努力学习立志成才;
6.对本学院学生进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宣传,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诚信意识,按时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7.负责定期收集本学院借款学生的诚信档案卡,并对借款学生诚信档案卡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8.及时向助贷科提供学生在校期间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
9.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协助助贷科组织借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10.在借款学生未清偿贷款本息前,督促贷款见证人与借款学生保持联系,对借款学生毕业去向及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的最新变化情况进行核实;以书面形式向助贷科提供借款学生和见证人的最新联系方式和联系电话;
11.协助助贷科和经办银行对未按时清偿贷款本息的学生进行催讨。
第三章 贷款额度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的贷款额度由助贷科向广西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申请,在广西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内安排全年贷款计划。
第十五条 学院每年的贷款额度由学院工作小组根据本学院的实际需要向助贷科申请,助贷科根据广西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额度、银行实际给付的贷款额度、学院申请的贷款额度等情况统筹划拨学院贷款额度。
第四章 贷款金额
第十六条 原则上,农林、师范、民族等专业学生贷款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45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第五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我校计划内招收的并且正式注册入读的普通全日制经济困难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十八条 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我校计划内招收的并且正式注册入读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7.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贷款并履行还贷义务;
8.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章 贷款申请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的办法;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凭相关证明材料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并如实完整填写。
第二十条 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广西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推荐表》;
3.《广西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5.家长意见书及家长身份证明;
6.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7.助贷科或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贷款审批及发放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作小组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初审,此项工作完成后,应在学院内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无误后,在审查合格学生的“广西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推荐表”上加盖学院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学生,并按助贷科的要求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材料一并送交助贷科。
第二十二条 助贷科对学院工作小组提交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向经办银行提交《广西大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和学生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助贷科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协助经办银行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
第二十四条 经办银行在借款合同签字生效之后,按期将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划入借款学生在学校指定的帐户,将生活费贷款划入借款学生个人帐户。
第八章 贷款期限、利率、贴息和展期
第二十五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后1至2年开始还款,最长6年内还清,具体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贷款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100%贴息,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全额支付。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休学及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及罚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帖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二十八条 贷款展期。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在毕业前向助贷科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助贷科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借款学生与学校原先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第九章 合同变更和还款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借款学生应与银行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1.借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发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助贷科提出申请;
2.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应到助贷科登记备案,并向助贷科提交已还清贷款本息的证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到助贷科登记备案,在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或办理停止发放贷款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十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在助贷科的统一组织下,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一条 借款学生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第十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借款学生应认真参加由助贷科及学院组织的诚信教育。
第三十三条 借款学生每学年需认真如实填写诚信档案卡,并按时上交到学院工作小组。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助贷科将通知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相应措施:
1.借款学生向学校和经办银行提供虚假家庭经济情况、学习思想状况以及其他材料证件的;
2.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生活散漫挥霍浪费;
3.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出现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制裁,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行政、党、团警告以上处分的;
4.借款学生学习不努力,不能正常完成学业;
5.借款学生拒绝和阻挠学校或者经办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以及经济收入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应及时向学院工作小组和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及还款方式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三十六条 借款学生出现失业、患重大疾病、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等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学院工作小组和经办银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广西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指我校为扶持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利用勤工助学专储资金支付报酬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通过诚实劳动取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个人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一般通过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按照岗位要求上岗来实现。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分为两种: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其设置相对固定,设置时间超过一个学期以上的岗位。固定岗位在每个学年的暑假、寒假要相应停止。临时岗位是指短期的、临时性的岗位,包括每个学年的暑假、寒假设置的岗位。
第四条 组织和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确保不影响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该积极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学生政工干部应该把勤工助学活动纳入学生工作范畴,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学生做到生活朴素、勤俭节约,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倡导艰苦奋斗、自理自立和热爱劳动的精神。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勤工助学管理委员会,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团委、教务处、后勤管理中心、财务处的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下设勤工助学管理中心。
第八条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是学校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提供服务的具体业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筹措、管理,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各项服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隶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编制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学生勤工助学组织,并指定专职学生政工干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组织必须接受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条 校属单位需要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应该提交设置岗位的书面申请,经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一般称设岗单位。
第十一条 以勤工助学专储资金支付报酬的勤工助学活动,只限于校内安排。校内单位不得以勤工助学专储资金为报酬,安排学生从事本单位创收性劳动或本应属于本单位任务的公益劳动,亦不得将学生专业劳动、公益劳动转为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设岗单位应加强对勤工助学上岗学生的思想教育,帮助其树立劳动观念,增强责任感,培养敬业精神。
第十三条 设岗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的工作质量、工作时间等进行检查,做出考核,考核以考勤为主。对工作不负责,不能达到质量要求的学生,设岗单位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解聘学生的建议。
第十四条 学生上岗条件
1.上岗学生必须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有上进心,学习努力,艰苦朴素,生活节俭,无不良嗜好,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持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的“广西大学学生勤工助学上岗证”,上岗证一年核发一次。上岗证的核发办法是:已取得我校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和研究生,可以向学院提交经济困难申请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接受广西大学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普查,对被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核发上岗证。
3.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服从组织和安排。
第十五条 学生上岗方式
1.学生上岗的方式分为两种:通过参加“勤工助学双选会”的形式上岗和通过学院推荐上岗。
2.“勤工助学双选会”的召开一般在每年3月份至4月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设岗单位直接与欲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见面,从而确认岗位。
3.学院推荐上岗是学生将本人的书面申请交到学院学生工作组,由学院学生工作组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给设岗单位,从而确认岗位的形式。
第四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保护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勤工助学管理委员会对设岗单位招聘和使用学生的过程进行监督,对有损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予以纠正甚至取消设岗单位招聘学生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取得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克扣学生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报酬的发放
1.报酬发放的形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报酬一般通过经办银行发放。
2.报酬发放程序。各设岗单位报考勤表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考勤表制报酬发放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发放表报送校主管领导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批后的发放表送财务处→财务处按照审批后的发放表金额转账到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将报酬分发到每位学生帐户。
3.报酬金额:原则上每小时报酬不低于8元。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遵守设岗单位的工作制度,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辞退和取消聘用
1.每位学生原则上只做一份勤工助学工作,已有固定岗位的学生不能再竞聘或申请其它固定岗位。已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岗位工作的学生,只准选择其中一个岗位并要以书面形式向设岗单位退掉其它岗位。
2.因故不能继续上岗的学生,应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告知设岗单位,经设岗单位同意后方可离岗。
3.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的有关规定,违反设岗单位的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的学生或未经批准,私自调换、转让岗位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聘用资格。
4.由于本人学习、身体等原因,不能达到工作要求的学生,设岗单位提出解聘建议,经查属实,取消聘用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广西大学学生勤工助学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资金的作用,有效地开展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切实支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关于勤工助学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资金的来源
勤工助学资金是学校为扶持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其来源主要有:(1)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自治区教育厅调剂安排的专项经费。(2)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总额中提取10%的经费,其中:5%用于勤工助学岗位报酬,5%用于增大勤工助学基金本金。(3)勤工助学基金产生的收益。(4)其他资助。
第二条 勤工助学资金的用途
勤工助学资金用于支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各种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勤工助学活动的种类主要有:
1.与本专业学习相关的科研、文化服务活动。鼓励高年级学生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或科学实验活动。
2.科技创新和开发。鼓励学习优秀或有特长、对科研有兴趣的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科技创新与开发,开展小发明、小制作活动,参与有组织的科技竞赛活动,如“挑战杯”、数学建模竞赛、电子竞赛、电脑网络制作等。
3.有利于培养学生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的劳务服务。如校内一些单位或场所的保洁、资料整理、校园文明纠察、校园环境美化等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资金的享受对象
1.用勤工助学资金支付报酬而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上岗的学生须为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上岗的学生必须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有上进心,学习努力,艰苦朴素,生活节俭,无不良嗜好,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资金的使用
1.勤工助学资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使用。
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8元。
3.学生参与课题研究,在学校支付部分勤工助学报酬的同时,课题组原则上也应从课题组所掌握的经费中支付部分报酬(不低于该生勤工助学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给学生。
第五条 勤工助学的岗位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分为两种: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其设置相对固定,设置时间超过一个学期以上的岗位。固定岗位在每个学年的寒、暑假要相应停止,若假期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在放假前一个月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临时岗位是指短期的、临时性的岗位,包括两个假期设置的岗位。
2.固定岗位设置一般一年申请一次,临时岗位设置可以根据需要提前一个月申请。岗位申请需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的专用表格等书面申请材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学校领导批准。设岗单位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等,并对工作报酬提出意见。
3.受聘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同时应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
第六条 勤工助学资金的发放管理
1.学生勤工助学报酬一般通过经办银行发放。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设岗单位报送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考勤情况,参照设岗单位的支付报酬数额建议,确定学生实际获得报酬的金额,统一汇总造册,报校领导审批。
3.财务处根据学校领导审批的结果,将报酬金额转帐到经办银行。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生名单转到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将报酬分发到每一位学生的帐户。
第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校内常用电话
研究生处办公室 (32)37012
研究生处招生科 (32)31243、(32)32827
研究生处培养科 (32)36914、(32)37006
研究生处学位科 (32)32142、(32)31291
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 (32)32299
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办公室 (32)39726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教育管理科 (32)35265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档案室 (32)39125
教务处办公室 (32)33920
财务处结算中心 (32)32888
学生资助中心办公室 (32)38191
学生资助中心国家助学贷款科 (32)39201
学生资助中心勤工助学科 (32)31131
心理咨询中心 (32)34332
后勤管理中心办公室 (32)32084
学生公寓物业管理部 (32)36017
饮食服务中心办公室 (32)32230
保卫处值班室 (32)35226
东校园医院值班室 (32)35731
西校园医院值班室 (32)36000
校研究生会 (32)73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