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艺院〔2012〕412号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我院研究生教育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在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二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正式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被录取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研究生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八条 因病保留或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由学院医务所提出意见,研究生处审核。保留入学资格的,报分管院领导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安排参加本学期的一切教学活动(包括课程学习、论文开题、中期或毕业展演、考核、成绩确认等)。
已获批暂缓注册的学生,应在规定暂缓期限内办清相关手续,及时补办注册手续,否则一律按未注册处理。
未注册而又不申请暂缓注册者,自注册之日起以旷课论,逾期两周作退学处理。
已申请暂缓注册但未获得批准,或经批准但未在与学院约定的暂缓注册期限内完成注册者,逾期两周作退学处理。
第十条 暂缓注册手续的办理
(一)学生须在注册日前(含注册日)向所在单位提出暂缓注册申请。
(二)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必须向学院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经批准后可予暂缓注册。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照《广西艺术学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暂行办法》申请贷款、校内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学院审批前学生可暂时随原班级上课。
第十一条 因休学、保留学籍等其他原因离校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三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读书报告、理论综述、论文、作品等形式)或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可以开卷,也可闭卷。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课程(含教学实践、专业汇报展览、演出、讲座等)成绩按百分制记分,学位课程、教学实践、专业汇报展览、演出、讲座等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课程考试的,可申请缓考,但必须在考前持相关证明(因病须持院医务所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系、所)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并由开课单位于考前通知任课教师。如因特殊原因未能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两天内凭有关证明材料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作旷考处理。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课程成绩作零分计。
课程的缓考,原则上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下一次相同科目的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并在成绩报告单上注明“缓考”字样。
第十七条 学生缺课(含请假)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广西艺术学院学生课程考试考场规则》。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以下课程可以申请免修或免听,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英语》课程在入学之日起前四年内通过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级考试(四、六级考试改革前)或(CET)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四、六级考试改革后),或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达到60分的,可以申请免修(免听及免考)该门课程,同时可获得英语学位课程的学分,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字样。
(二)其他非学位课程允许申请免听课,不免考。
(三)申请程序:
1. 《英语》课程:学生到所在培养单位提交本人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级考试证书(成绩单)复印件,原件交验,填写《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免修课程汇总表》,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可以免修。
2. 其他非学位课程: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免听课程申请表》,经导师或任课教师考核同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可以免听课,但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四 课程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学位课程未达到70分,其它课程未达到60分),不安排正常补考,必须再修。
第二十二条 每门课程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合格成绩。课程再修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如实记载。
第二十三条 再修的时间、方式、管理等见《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再修管理暂行条例》。
五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学习纪律与考勤参照《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习纪律要求及考勤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如有违纪,按《广西艺术学院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 转专业方向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或本人同意调剂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院、专业方向完成学业。研究生原则上不能转专业方向、转指导教师,确有下列情况可申请转专业方向或改换指导教师:
(一)具备特殊才能,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研究,认为变动专业或转学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方向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别的专业方向学习;
(三)因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原专业方向无法调整安排他人继续指导),影响继续培养。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其他专业方向或改换指导教师办理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原导师同意,原所在培养单位签署意见。拟转入专业方向所在的培养单位组织考核通过,接收导师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因病转专业方向的,还需提交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及学院医务所意见。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转专业方向后,应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调整个人培养计划。按转入专业方向的培养要求补修所缺专业必修课程及学分,具体由转入专业方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方案,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如确需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交转学材料。
1. 申请转入我院的学生,需提交本人书面申请、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加盖录取学校公章的学生原始录检表复印件、转出学校同意函、研究生学习成绩单、研究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等;因病转学的,还应当提交转出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
2. 申请转出我院的学生,需提交填写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暨确认表》、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鉴定意见等;因病转学的,还需提交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及学院医务所意见。
(二)在本自治区范围内转学,经拟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同意,由拟转出学校报自治区教育厅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经拟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同意,由拟转出学校报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函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四)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方向、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年1、6月办理。申请转专业方向或转学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在原专业方向或学校学习、考试。
七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在学院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因故不能按教学计划修读完必选课程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研究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经学院批准,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学院保留其学籍,户口不迁出学校,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广西艺术学院大学生统筹医疗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休学的办理:
(一)需休学学生一般于每学期开学注册时提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所在培养单位及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休学。
(二)休学学生应在学院休学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一周内办清手续离校。
第三十七条 复学的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复学申请,经研究生处批准后可以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有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院医务所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复学的学生,应编入原专业方向下一年级学习,原导师不变。
(四)休学期满未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八 退 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院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应征入伍服役时间除外))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导师及培养单位院(所)长签署意见,送研究生学院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退学的学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院报自治区教育厅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广西艺术学院学生院内申述管理规定》办理。
九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品学兼优者,按《广西艺术学院学生表彰奖励办法》。
第四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按《广西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均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及学生本人档案。
十 学制、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五条 我院硕士研究生学制设为3年,即以3年为标准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应征入伍服役时间除外))。
第四十六条 原则上不允许提前毕业,个别品学兼优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经学院审批同意,准予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硕士学位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毕业时间及发证日期按学院准予毕业及学位委员会同意授予学位时间填写:
(一)课程学习成绩优良。经导师、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在第一学年内完成了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修满学分,所有课程单科成绩均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
(二)科研创作成果突出。学术型研究生读硕期间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身份,并以广西艺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本专业领域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且文章已见刊;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人选或入围国家级艺术专业比赛、展览。提交的科研创作成果由学院组织专家组进行审定。
(三)毕业考核成绩、学位论文评审以及答辩成绩均达到优秀(不低于90分)。
(四)无任何违纪记录。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标准学习年限,因各种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 或论文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可以在学院规定离校时间后两周内书面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经导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期限一般以半年为限,最多不能超过2年。延长学习年限学制不变。经批准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的学生按学费标准及相应延长年限缴纳培养费,注册后具有学籍。
十一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有我院学籍的硕士研究生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学位课程、教学实践、专业汇报展览、演出、讲座等达70分,非学位课程达60分),修满学分(含教学实践、科研创作环节、实践环节的学分),德、智、体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论文答辩成绩达到60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院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经批准并办理延长在校学习手续学生,按规定完成全部学习任务或论文工作,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发给毕业证书;符合硕士学位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毕业时间及发证日期按学院准予毕业及学位委员会同意授予学位时间填写。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标准学习年限(3年),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经考核仍有不合格课程、未完成毕业(学位)论文或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成绩未达到60分,又未办理延长在校学习年限手续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5年)内,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经考核仍有不及格课程、未完成毕业(学位)论文或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成绩未达到60分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结业学生于结业后三个月内可返校申请课程补考一次(补考成绩最高均以60分计入成绩册),补考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硕士学位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毕业时间及发证日期按学院准予毕业及学位委员会同意授予学位时间填写。
第五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因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成绩未达到60分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答辩委员会同意进行论文修改者,可在三个月后一年内修改好论文并进行重新答辩。进入二次答辩的论文,经导师评阅符合答辩要求的,直接进入答辩,不需再外请专家评阅。二次答辩所需经费由学生本人负责,由所在培养单位收取和支付答辩有关费用。学生二次答辩成绩达到60分者,准予毕业,换取毕业证书。符合硕士学位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毕业时间及发证日期按学院准予毕业及学位委员会同意授予学位时间填写。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毕业前,要认真填写《硕士研究生毕业登记表》,从德、智、体各方面进行自我鉴定,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各级组织均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对毕业研究生做好鉴定工作。
第五十六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后,应按《广西艺术学院毕业生文明离校暂行规定》、《广西艺术学院毕业生离校须知》的规定办清手续,按期离校。
第五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取毕业或学位证书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研究生处核实,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育厅注册,并由自治区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十二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级开始执行,若有与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不符合之处,按国家教育部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处)负责解释。
2012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