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要求,充分体现研究生招生工作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结合我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实际,现将《教育学院201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公布如下。
一、工作原则:
1.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2.全面考核、综合评定。
二、组织与管理:
1.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领导,制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等工作;
2.学院成立研究生复试工作小组,制定学院研究生复试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专业复试小组进行相应工作。复试工作小组由至少5人组成,院长担任复试工作小组组长,是复试工作的责任人。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
3.根据学校有关研究生复试工作的要求,学院复试工作方案(学院复试工作小组成员、复试笔试试题和复试面试内容等相关材料)要在复试工作开始前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4、复试工作小组成员由责任心强、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副教授以上职称、无亲属报考的硕士生导师担任。复试小组成员应该做到严谨求实、办事公正。
三、程序与内容:
1. 复试形式:
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1)笔试:《高等教育学》,闭卷,时间3小时,满分为100分;(2)面试:包括专业综合知识面试、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其中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成绩占面试成绩20%。
2. 初试、复试成绩权重与总成绩计算:
(1)初试成绩:总分÷5×50% ;
(2)复试成绩:笔试成绩权重为25% ;面试成绩权重(含外语测试)为25% ;
(3)总成绩计算:总成绩=初试成绩总分÷5×50%+复试笔试成绩×25%+面试(含外语口语及听力)×25%;
(4)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120者不予录取。
3. 具体安排:
时间 |
内容 |
地点 |
4月5日 |
考生本人持《准考证》、《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应届本科毕业生还须交验《学生证》,毕业证书入学时交验)等相关材料到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报到; 上线的在职考生,报到时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并注明是否为在职培养; 享受政策照顾的少数民族考生,报到时须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县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民族成份证明”。其中:少数民族应届本科毕业生,还须出具民族自治地区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同意委托培养的书面证明;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还须出具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委托培养的证明。 |
医学校区 明道楼406-1 |
4月6日 9:00 |
体 检 (要求为空腹、照片一张、50元体检费,体检不合格不予录取。) |
校医院 |
4月6日 14:00 |
《高等教育学》笔试 |
杏林楼404 |
4月7日 9:00 |
面 试 |
医学校区明道楼405 |
四、录取:
1.录取以考生综合成绩排名依次进行;拟录取考生按专业方向确定导师,复试结果和拟录取名单由经办人、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章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并在学院公布;
2.对拟录取考生要进行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核,合格者方可录取。
五、奖助学金评定:
1.奖助学金等级:
(1)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
(2)助学金:一等助学金、二等助学金。
2.评定办法:新生第一学年奖助学金根据入学成绩排名评定;第二、三学年奖助学金根据《教育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教育学院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逐年评定。
六、其他:
1.凡证件不完备者不办理报到和资格审查手续、不得参加复试;
2.在复试期间的食宿费、往返路费、复试报考费、体检费等一律由考生自理;
3.教育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咨询电话:0931-8912762,汤老师。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