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下发的《关于开展2014年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和《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对我院研究生奖助评定办法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14年9月2日—5日,联系电话0931-8914316
文学院研工组
2014年9月2日
兰州大学文学院全日制汉语国际教育专业
学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文学院实际情况,为做好文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本着奖励优秀、分层管理、动态调整以及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生奖助学金评定主要参考考研初试成绩、复试成绩,优先考虑推免生;在读研究生根据学习、科研、实习、实践情况进行综合考查评定。
第二章 标准及名额
第三条 专业学位硕士学业奖学金分以下几个等级:特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2万元/年,一等学业奖学金为全额学费+0.2万元,二等学业奖学金为全额学费,三等学业奖学金为半额学费。
学业奖学金总名额由学校研究生院统一下达。一二三等学业奖学金名额由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各所参评人数统一分配。特等奖学金由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申请者答辩,根据学校分配名额及答辩情况确定人选。
第一志愿考取本专业的“985工程”院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第一学年享受三等及以上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优先享受二等及以上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 参评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参评对象为我院在籍全日制非在职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修学年限不得超过2年。
第五条 参评的研究生需满足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规、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
2.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考核年度内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并通过考核;
3.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习、实践环节。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能申请奖助学金:
1.在读期间受到法律处罚和行政处分的;
2.考核年度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3.考试作弊者或学术行为不端者;
4.拖欠学费、住宿费者(不包括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获批且贷款未发放到位者);
5.超出基本学制继续申请在校学习者;
6.休学者休学当年不能申请奖助学金,编入下一年级参评。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凡申请奖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实践能力,具体考核方式如下:
1.业务成绩(70%) (各科成绩*学分)/总学分
经学院同意后派赴国外进行教学实习而未能修完全学年课程者,成绩按已修课程计算;第一学年初即赴外实习者按本班平均分计算业务成绩。
2.综合表现(30%)
根据研究生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社会实践、参与社会工作等方面,测评小组进行打分,占总分的20%,具体测评表格如下:
姓名 |
思想素质(25) |
业务能力(20) |
集体意识(15) |
法制违纪(10) |
学习态度(10) |
实践劳动(10) |
身体素质 (10) |
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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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意见评分占总分的10%。
3.附加分
①科研附加分:
省级刊物发表文章每篇加0.2分;
CSSCI来源刊物发表文章每篇加1分;
省级出版社出版专著每部加2分;
权威出版社出版专著每部加5分
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兰州大学,本人署名第一作者,或论文指导教师署名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②学生干部附加分:
校院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常委加0.4分, 党支部副书记、委员加0.4分;
校院两级学生会部长、副部长,班级班长,学校社团主要负责人加0.2分;
其他学生干部加0.1分
以上干部任职情况必须经过主管部门认定,通过干部考核优秀者加全额分,合格以上加一半分,不合格者不加分。且以院研工组认定为准。学生干部附加分累计不超过1分。
③各类比赛附加分: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加1分,入围、优秀、参与等奖项加0.3分;
省级一、二、三等奖加0.5分,入围、优秀、参与等奖项加0.2分;
市、校级一、二、三等奖加0.2分;
院级一、二、三等奖加0.1分。
以上获奖情况必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以汉语国际教育硕士教育中心认定为准。
④通过国家汉办选拔确定为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加4分,通过校际、院际交流赴国外进行教育教学实习且任期为一学期(含)以上者加4分,以汉语国际教育硕士教育中心认定为准。
4.扣除分
已经本人申请并列入国家汉办选拔的各种项目但中途退出者扣除1分。以汉语国际教育硕士教育中心认定为准。
第八条 助学金的评定参照《兰州大学文学院研究生奖助评定细则》第六章执行。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本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学金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评定:
1.文件说明。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学业奖学金指标,由学院专业学位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负责将指标分解到各班,并公布学校和学院的相关文件,说明评选条件、评选办法、评选程序。
2.班级评议。各班参照《兰州大学文学院全日制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综合测评程序实施细则》成立综合测评小组,对学生进行打分、排名,由班主任负责组织开展本班奖助学金评定具体工作,拟定奖助名单及等级。
3.研工组审查。研工组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按照参评条件,在综合班级测评小组意见的基础上,对上交名单进行资格审查。
4.公示。奖学金候选名单经研工组审核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如有异议,则进行调查了解并复议。
5.学院上报。公示期满,将评定结果报送研究生院进行审核。
第六章 奖助学金发放
第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暂缓发放助学金:
1.获得助学金后出现欠费者;
2.开学后未进行学籍注册者;
3.新入学研究生入学两个月内尚未取得学籍者。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停止发放助学金:
1.申请休、退学者自休、退学发文当月起停发助学金;
2.毕业者自毕业证书印发当月起停发助学金。
3.申请出国(境)者自办理出国(境)手续当月起停发助学金,不包括出国(境)进行教学实习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4年9月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兰州大学文学院研工组。
兰州大学文学院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兰州大学文学院研究生奖助评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根据《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文学院实际情况,为做好文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院长担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党委副书记、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各研究所所长、汉语国际教育硕士教育中心主任、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评审委员会负责文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组织申请、初步评审、公示、解释等工作。
第三章 参评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参评对象
本细则的奖助对象为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具体界定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列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学习的研究生(含博士生、学术型硕士生),其中博士生修学年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如个别学生本人学术潜力大,由所在博士点提出建议,经院学位分委员会同意后延长修学年限的,修学年限最长不得超过4年。学术型硕士生修学年限不得超过3年。专业型硕士奖助学金评选依照《兰州大学文学院全日制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执行,专业型硕士生修学年限不得超过2年。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实际行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有下列行为的研究生,不得参评学业奖学金:
1.违反学术规范,经查实确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2.参评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纪律处分者;
3.参评学年学业成绩不合格者;
4.长期不在校、无故旷课或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名额分配
第五条 各类学业奖学金的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3万元/年,一等学业奖学金1.8万元/年,二等学业奖学金1.5万元/年,三等学业奖学金1.0万元/年。
(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2万元/年,一等学业奖学金1.2万元/年,二等学业奖学金1.0万元/年,三等学业奖学金0.8万元/年。
(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2万元/年,一等学业奖学金为全额学费+0.2万元,二等学业奖学金为全额学费,三等学业奖学金为半额学费。
第六条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总名额由学校研究生院统一下达,学院名额分配原则如下:
(一)优秀生源奖励政策
1.直博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第一学年一律享受硕士研究生特等学业奖学金。
2.“985工程”院校的推免生,第一学年享受二等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优先享受一等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其他院校的推免生,第一学年享受三等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优先享受二等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3.第一志愿考取我校的“985工程”院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第一学年享受三等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优先享受二等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博士研究生、学术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一二三等学业奖学金名额由学院奖学金评委会按照各所参评人数统一分配。
(三)特等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组织申请者答辩,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及答辩情况确定人选。
第五章 评定原则和具体办法
第七条 评定原则
(一)奖励优秀的原则。对于在科研能力、科研成果和发展潜力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优秀研究生给予较高额度的奖、助学金,起到激励先进的作用,调动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积极性。
(二) 导师参与的原则。在评定过程中强化导师责任,强调导师对研究生的评价。
(三) 综合测评的原则。参评者参加学院统一的综合考核评定,采取分值计算制。由学院根据研究生的科研业绩、社会服务、社会实践活动以及日常综合表现考核评定,其中科研业绩占80%,社会服务、社会实践活动以及日常综合表现占10%,导师打分占10%,由学院奖学金评委会根据参评者最终得分,从高到低选拔。
(四)动态调整的原则。学院宏观、动态指导,在奖、助学金评定过程中严格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八条 学业成绩
研究生在第一学年所修课程必须达到学院对各自专业的基本要求,并且每门课程的成绩不得低于60分。
第九条 学术论文考核办法
(一)基本要求
1.论文作者的单位署名必须是“兰州大学文学院”或兰州大学文学院的六个研究所及汉语国际教育硕士教育中心(汉语言文字学研究所、中国现当代文学研究所、中国古代文学与古典文献学研究所、比较与世界文学研究所、文艺学研究所和戏剧影视文学研究所)。
2.刊发文章必须是与研究生本人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署名要求是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和研究生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
3.论文等级依照《兰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分类标准(试行)》(校社科字〔2010〕7号),分为A、B、C、D四个级别(参照具体细则),所发论文不在4个级别范围之内的,不能作为研究生学术成果进行统计考核。
4、学术论文以一学年为限进行统计(每年的8月31日为上一学年的截止日期)。
(二)具体评分细则(依照《兰州大学人文社科类单位科研业绩认定与考核办法》(修订)校社科字〔2013〕4号执行)
期刊级别 |
分值 |
备注 |
A类成果 |
30分/篇 |
1.在A、B、C类期刊的专刊、专辑、增刊上发表的,按照1分/篇计分; 2.期刊级别参照《兰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分类标准(试行)》执行 3.D类文章字数不少于3000字,加分累计不超过三篇。 |
B类成果 |
10分/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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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成果 |
6分/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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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类成果 |
2分/篇 |
第十条 科研成果考核办法
(一)基本要求
1.署名单位:署名必须是“兰州大学”、“兰州大学文学院”。
2.科研类型:主要分为申报通过的科研项目、参加的学术会议和已出版的学术著作三种。
3.科研等级
(1)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级(含教育部等中央部委)、省部级和校级3个级别;
(2)学术会议主题必须与我院学科相关,分为国际会议和国内会议两个级别(参照具体细则);
(3)学术著作按照出版社级别分为A类出版社和其它出版社两种。
4.证明依据
(1)科研项目必须提供通过审核的项目申请书和立项通知书,以项目申请书上的研究人员为准;项目主持人所属单位为兰州大学;
(2)学术会议必须提交论文入选证明(或大会日程表)和参会邀请函;
(3)学术著作必须提交已经出版的著作。
(4)原则上所提供证明依据必须全部为原件。
5.科研成果以一学年为限进行统计(每年的8月31日为上一学年的截止日期)
(二)具体评分细则
1.科研项目评分
(1)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在满足基本评奖条件的基础上,可至少直接享受该学年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主持校级科研项目的,每项按照10分计入科研成绩。
(2)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每项按照4分计入科研成绩;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每项按照2分计入科研成绩;
注:以上加分取最高分的一项,不累计加分。
2.学术会议评分
(1)参加境外国际会议并做报告,每次按照10分计入科研成绩;
(2)参加境外国际会议未做报告,每次按照6分计入科研成绩;
(3)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并做报告,每次按照4分计入科研成绩;
(4)参加国内学术会议未作报告,每次按照2分计入科研成绩。
注:境内举行的国际会议按国内会议计分;以上加分取最高分一项,不累计加分。
3.学术著作评分
(1)在兰州大学社科处认定(《社科工作手册》,2013年12月出版)的A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在满足基本评奖条件的基础上,可至少直接享受该学年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在A类出版社出版的编著、译著、论文集、工具书等,按照20分/部计分;
(2)在其它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次按照16分/部计入科研成绩;在其它出版社出版的编著、译著、论文集、工具书等,按照10分/部计分;
(3)署名第二的按照相应标准1/2计分,署名第三及以后,参与编写独立成章节的按2分/部计分。参与编写独立成章节的不累计加分。
第十一条 综合表现
综合表现包括思想素质25分,业务能力20分,集体意识15分,法制纪律10分,学习态度10分,社会实践10分,身体素质10分,总分100分,乘以10%后计入总评分。由各所选出评奖小组进行打分。
姓名 |
思想素质(25) |
业务能力(20) |
集体意识(15) |
法制纪律(10) |
学习态度(10) |
社会实践(10) |
身体素质(10) |
总分(×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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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导师评分
由导师为所属研究生进行打分,总分10分。
第十三条 奖励规定(附加分)
(一)学术成果获奖加分
国家级:一、二、三等分别加5分、4分、3分;
省部级:一、二、三等分别加2.5分、2分、1.5分;
校 级:一、二、三等分别加2分、1.5分、1分;
院 级:一、二、三等分别加1.5分、1分、0.5分;
同一成果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二)各类竞赛获奖加分
国家级:一、二、三等分别加4分、3分、2分;
省 级:一、二、三等分别加1.5分、1分、0.5分;
校 级:一、二、三等分别加1分、0.5分、0.3分;
院 级:一、二、三等分别加0.5分、0.3分、0.1分;
(三)学生干部加分
校研究生会主席加2分,
校研究生会副主席、常委、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加1.75分
学院研究生会副主席加1.5分
校院研究生会部长、班级班长、学校社团第一负责人加1.25分
校院研究生会副部长、学校社团第二负责人加1分
党支部副书记加1.75分,委员加1分
其他学生干部加0.5分
以上学生干部情况必须经过主管部门认定,通过干部考核优秀者加全额分,合格以上加一半分,不合格者不加分。在学校研究生会担任两个或更多职务者,取最高分;在学院研究生会担任两个或更多职务者,取最高分;在学校和学院同时兼任学生干部,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担任学院研会学生干部和班级、党支部干部,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此项加分以学院研工组认定为准。
(四)本年度获得校(院)级以上优秀者
国家级加1.5分,省级加1.2分,校级加1分,院级加0.8分。(注:此处的优秀包括优秀学生党员、优秀辅导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研究生会干部等)
(五)以上获奖情况必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且以学院研工组认定为准。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资助对象
我校2012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包括超出基本学制的研究生)。
第十五条 基本条件
(一)直博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
(二)研究生在基本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停止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因各种原因办理退学手续的,自文件确定的退学之日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资助标准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学生类别 |
比例 |
标准(万元/年) |
博士研究生 |
100% |
1.2 |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
100% |
0.6 |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
100% |
0.6 |
第七章 助研津贴
第十七条 发放对象
我校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学术学位研究生。
第十八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实际行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活动。
第十九条 助研津贴标准
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最低标准为1000元/人•月,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最低标准为500元/人•月,详见下表。
研究生助研津贴标准
学生类别 |
比例 |
标准(元/月) |
博士研究生 |
100% |
1000 |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
100% |
500 |
第二十条 学校配套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的配套条件为:导师为博士研究生发放不低于300元/月的助研津贴,则学校为其配套700元/月。
(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的配套条件为:导师为硕士研究生发放不低于100元/月的助研津贴,则学校为其配套400元/月。
(三)助研津贴发放
1.助研津贴的发放资格及标准首先由研究生导师确定,学校根据导师发放的津贴是否达到最低标准提供配套经费。
2.直博生助研津贴统一执行博士生标准。
3.助研津贴学校配套部分按照我校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三年)执行。超出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其导师可以根据其参与科研的实际情况继续提供助研津贴,但学校不再为其提供配套。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停止发放助研津贴。因各种原因办理退学手续的,自文件确定的退学之日起停止发放助研津贴。
4.助研津贴每年按照12个月发放,导师于每学年初确定每名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金额,各学院(研究院)于九月底前上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同时需要将一年的导师助研津贴额度一次性划入助研津贴专用账户。学校根据导师助研津贴发放金额和到账情况确定是否启动配套,由财务处按月发放到研究生个人银行卡中。
第二十一条 附则
(一)自2014年9月起,2012、2013级研究生助研助学金将参照国家助学金标准进行发放,不再另行评定。学业奖学金仍然按照2008年培养机制改革方案执行。
(二)本细则自2014年9月起执行。
兰州大学文学院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