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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 招生“申请-考核”制管理办法(修订)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8-06-24

兰州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

招生“申请-考核”制管理办法(修订)

 

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是吸引优秀生源攻读我校博士学位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充分发挥导师在博士生招生中的作用,在探索构建多样化、多渠道符合教育规律的博士生招生机制,提高我校博士生招生工作的科学性和灵活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在博士生招生工作中正式实施“申请-考核”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考条件

(一)申请者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申请者必须符合我校博士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且只能申请我校的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

3.申请者必须是应届全日制学术型硕士毕业生(在当年九月博士新生入学前必须获得学术型硕士学位)或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往届生,硕士阶段的前置学历必须是全日制本科且获得学士学位;本科、硕士毕业的专业及报考的博士专业必须为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

4.申请者应确有学术专长和突出科研能力,对学术研究有浓厚的兴趣,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研究能力和专业素养,近3年来在本学科(专业)权威期刊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除此之外还应符合报考学院所提出的其他所有考核条件。

(二)导师条件

1.必须是当年具备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在职博士生导师(兼职导师除外),并且完整指导过一届博士生(有按期毕业的博士生)。

2.承担国家级在研科研项目(项目延期的除外)。

二、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我校拥有一级博士学科授权点的学院均可进行“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每个一级博士点每年“申请-考核”制名额不超过两名,该名额计入指导教师该年度的招生名额。

三、选拔程序

    (一)各学院应制定本学院“申请-考核”制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本学院博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报名条件、考核方式方法、时间安排等,并将实施方案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各学院根据学校总体安排,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积极组织优秀生源,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同意,方可开展“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

(二)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准备相应材料并向学院提出申请,将申请材料提交招生导师,导师审查同意后向其所在学院推荐。

     申请者应准备以下材料:

    1.《兰州理工大学 “申请-考核”制选拔博士研究生登记表》一份;
    2.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拟进行的科学研究计划书;

    3.两份本专业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出具的推荐书;

    4.本科和硕士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单(须授课单位或档案保存单位盖章)、英语等级证书或成绩单、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5.往届生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生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初稿或详细摘要和目录、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及已取得的主要研究成果;如应届生在当年9月以前未取得硕士毕业证、学位证,则本次申请无效。
    6.已发表或录用的学术论文、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7.其他可以体现本人学术水平与能力的相关材料等;

   (三)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办法及学院具体实施方案审查申请者的材料并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考核,各学院在一级学科内成立由5名以上博士生导师(其中校内三名、校外两名)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考生进行考核答辩。学科考核分为外语水平、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三部分,每部分满分为100分,每部分考核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全程须录音或录像并存档。导师与专家组根据对考生的考核结果提出本次“申请-考核”的拟录取意见,并报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

(四)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公示录取名单。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博士报名。逾期未完成报名视为自动放弃。

     (五)考生录取类别必须为非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确定拟录取后不允许变更录取类别。录取前须将组织关系、人事档案等转入学校,否则不予发放《录取通知书》,被录取后必须全脱产学习。

四、组织与管理

(一)申请材料必须确保真实、准确,一旦发现作假,不论招生录取工作进展到哪一步,都将取消考生的录取资格、入学资格和申请学位资格乃至撤销已授学位。

(二)报名参加“申请-考核”制的考生,如果最终未被录取,仍可选择“普通招考”,继续参加当年的博士生公开招考。

(三)具体时间安排按当年的博士生入学考试通知文件执行。

(四)经“申请-考核”制攻读我校博士学位的博士生,在入校后第一年享受博士一等学业奖学金。

(五)经“申请-考核”制攻读我校博士学位的博士生,其博士学位论文获得甘肃省优秀博士论文的,毕业后优先考虑作为师资引进我校。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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