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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兰州理工大学 /2014-09-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兰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学科门类以及专业学位授予。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以及在职申请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另文规定。高校教师在职申请硕士学位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要求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能够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符合我校本科生学籍管理所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科生的学位评定工作。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本科生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会议应有记录。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办公室。学士学位评定办公室及日常工作挂靠学校教务处。
第七条  各学院(部)应于每届本科生毕业时,对其毕业成绩、毕业鉴定以及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等材料上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办公室,经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八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经德育考核,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达到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一) 完成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 在本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四) 学位论文有新的见解;
(五) 在校期间,除完成毕业论文外,需按照《兰州理工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所需完成科研成果的规定》的要求,完成相关科研成果;
(六)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七) 学位外语成绩达到学校要求。
第九条  资格审查
硕士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并达到我校申请硕士学位的相关规定后,可申请硕士学位并接受资格审查。
(一) 资格审查由学院(部)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并对硕士生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二) 学位论文定稿审查:硕士生在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经导师全面审查通过并签署审阅意见后,经由学院(部)相关负责人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生在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提请学位论文评阅。
在答辩前一个月,导师提出同学科专家名单,经所在学院(部)审查同意后,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评审。硕士论文评阅人为二人,其中校外一人,校内一人,均为副高职及以上职称人员。如一名评阅人的评价持否定意见,则另聘一名;如二名评阅人的评价均持否定意见,则不再组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由答辩秘书(盲评论文由研究生学院)直接寄出和收回,导师和研究生本人不宜参与。论文评阅人名单应对研究生保密,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价,并给出明确的结论,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对需保密的学位论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保密手续并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5或者7位同行专家组成,成员中的四分之三应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1位是校外同行专家,导师可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得担任主席。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工程硕士(含全日制工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校内和企业专家共同组成,其中来自企业的同行专家不少于1人(不包括申请人的企业导师)。
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一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学位申请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代投票。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答辩秘书在答辩后三日内将所有答辩材料送交学院(部)研究生专职秘书,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做出决议,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硕士生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获通过,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半数以上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事宜。
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保密答辩参照《兰州理工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程序如下:
(一) 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委员)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硕士生及其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事项;
(二)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三) 硕士生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超过四十分钟;
(四) 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提出问题,由硕士生回答;
(五) 硕士生回答问题结束,暂时休会;
(六) 答辩委员会单独举行会议,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评价,对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以及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讨论,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拟定答辩决议书并由主席签字;
(七) 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对论文的评价和决议;
(八) 硕士生致辞;
(九)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议结束。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申请材料
硕士生应在毕业(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并获得硕士毕业资格后,方可提出申请硕士学位要求,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 硕士学位申请书及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登记简表;
(二) 硕士研究生成绩单;
(三) 指导教师对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四)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
(五)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记录;
(六)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评定书;
(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
(八) 硕士学位论文;
(九) 申请人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复印件;
(十) 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时,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申请硕士学位推荐书、毕业论文和申请人已发表的学术著作、论文、科研报告等材料、申请人所学专业的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有关学位课程的教学大纲及考试试卷。
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工作,一般于每年上半年六月十日前和下半年十二月十日前进行。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硕士生的上述材料分别于每年六月十五日前及十二月十五日前送交研究生学院。如不能按时送交的,列入下次审批计划,以保证学位评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审核与授予
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相应的决议。确定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我校硕士学位的审核由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进行,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或以上同意(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会议应有记录。最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
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由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相应的学位申请及评定书中,并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要求,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或以上同意(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会议应有记录。
未出席会议的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均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代投票。
硕士学位授予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建议不授予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对某些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通过的论文,经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决定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凡因外语成绩未达到要求而未取得学位者,毕业后两年内可允许参加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后可向学校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  不授或缓授学位
硕士研究生受记过以上处分(不含记过处分)不授学位。
对受记过处分的研究生,应考察其受处分之后一年期间的表现。如对错误确有认识,悔改表现突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可以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若在校考察不满一年,可先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缓授。一年考察期满后,可根据申请人在校期间和毕业后在工作单位的表现(应有工作单位的鉴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对坚持错误不改,或对错误虽有认识,但表现不好的,不授学位。
第十五条  关于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规定
硕士生在硕士学位论文中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情节严重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一) 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二) 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所引用资料;
(三) 其他学术失范行为。
以上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委托的专家(组)认定。对认定结果有争议的,允许当事人申诉一次,由研究生学院再次聘请同行专家,对相关材料进行匿名评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再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关于撤销学位的规定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讨论撤销学位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或以上同意(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撤销学位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 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二) 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三) 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四) 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档案馆等),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五) 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申请博士学位基本要求
经德育考核,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视为达到博士学位授予要求。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四)(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借助辞典能顺利阅读科技文献。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
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完成培养计划内要求的博士学位课程,修满规定的最低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达到我校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后,可申请博士学位并接受资格审查。
(一) 资格审查由学院(部)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并注意对博士生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二) 学位论文定稿审查:博士生在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的写作,经导师全面审查通过签署审阅意见后,经由学院(部)相关负责人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研究生在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提请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方法按照《兰州理工大学关于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并经研究生学院审查签字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导师提出建议,学院(部)相关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答辩委员会应由五或七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三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尽可能是博士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博士生本人的导师可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若其正、副导师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则答辩委员应为七人。
答辩委员会另设答辩秘书一人。答辩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答辩秘书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学位申请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纪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代投票。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保密答辩参照《兰州理工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博士生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获通过,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生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又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以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工作一般于每年上半年六月十日前和下半年十二月十日前进行。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博士生的材料分别于每年六月十五日前及十二月十五日前送交研究生学院。如材料不能按时送交的,列入下次审批计划,以保证学位评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程序同第十一条关于答辩程序的规定,其中博士生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六十分钟。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申请材料
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应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并获得博士生毕业资格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博士学位申请书及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登记简表;
(二) 博士研究生成绩单;
(三) 指导教师对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四)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
(五)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记录;
(六)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评定书;
(七)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
(八) 博士学位论文;
(九) 申请人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清单及复印件;
(十) 博士研究生做学术报告的记录;
(十一) 博士研究生听学术报告登记表;
(十二) 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时,应提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的推荐书。推荐人应负责介绍申请人的理论水平、研究能力、外语程度和学习态度,并对论文提出评语。推荐书由推荐人直接邮寄本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审核与授予
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应按照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博士生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会议应有记录。
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由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相应的学位申请及评定书中,并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要求,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或以上同意(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未出席会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均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代投票。
博士学位授予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经三个月公示期后,对无异议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不授和缓授学位参照第十四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关于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规定同第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关于撤销学位的规定同第十六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之日起证书生效。
第二十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由校教务处统一发放,硕士、博士学位证书,由研究生学院统一发放。
第二十八条  校教务处负责受理学士学位授予中的各类争议,研究生学院负责受理硕士、博士学位授予中的各类争议。
第二十九条  对每个学位获得者均建立学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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