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保证工商管理硕士(MBA)的培养质量,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报到与注册
第一条 经全国工商管理硕士(MBA)(以下简称MBA)入学考试﹑复试,由我校录取的MBA学员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后,取得汕头大学MBA学员学籍。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MBA管理中心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超过两周或逾期不报到者,将取消入学资格,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 MBA学员每学期开学前,应持学员证到MBA管理中心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须事先向MBA管理中心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申请。未经请假,按旷课处理。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MBA学员应于第一学期开学(或入学)注册时按规定缴清学费,否则一律不予注册。
第三条 学生证是在校学员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学生证不得擅自涂改,不得随意转借他人。MBA学员凭学生证享受火车票半价优惠。学生证遗失后,本人应立即向研究生院申请补发。学员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需将学生证交回学校。
第二章 考勤与考核
第四条 MBA学员上课时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上课时必须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以免影响教学。
第五条 实行签到制度,在职学习的MBA学员每次上课前必须签到,并计入平时成绩。凡每门课程缺课(含准假、早退在内、旷课一次算两次缺课)累计在1/3以上者,其课程的考核成绩为0分。
第六条 MBA学员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或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无故不到者,以旷课论处。因故不能出勤者,必须事前将书面请假条交至MBA办公室,无特殊情况时,口头请假无效。
第七条 MBA学员应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各类作业,按规定参加考试或考查。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向MBA管理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缓考手续。MBA学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有作弊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必须考试、选修课可以考试也可以考查,由任课老师决定,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采用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优:90-100(含90)、良:80-90(含80)、中:70-80(含70)、及格:60-70(含60)、不及格:60以下)。核心课成绩低于70分者可以申请重考,选修课成绩低于60分可以申请补考。在校最长年限内,核心课允许补考1次,方向必修课和选修课课允许补考1次。
第三章 休学、复学与转学
第九条 MBA学员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患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门诊部诊断(或县以上医院诊断,校门诊部确认)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必须休学);
(二)因病或其他正当原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教学活动时间的三分之一;
(三)因其他正当原因,MBA学员要求休学;
第十条 MBA学员休学以一学期为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退学;休学期满,未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因病休学的MBA学员,应回家(或回原单位)疗养,旅费自理。休学期间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离校疗养前必须到校门诊部办理手续,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按校门诊部的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 MBA学员因他原因提出休学须书面详细陈述理由,并交验必要的证明,经导师同意,MBA中心主任签署意见,研究生处批准。此期间不再享受研究生待遇。
第十三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的MBA学员,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MBA中心提出复学申请,经中心主任签署意见,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应随下届MBA学员实习。
第十四条 MBA学员不办理转学或转专业。
第四章 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十五条 MBA学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按本工作细则第一章、第三章规定应予以退学者。
2、本人因各种原因主动申请退学者。
3、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和患有其它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生活无法自理)者,应予退学。原为在职人员由原单位接收;非在职人员由家长或抚养人员负责领回。
第十六条 MBA学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学籍:
1、MBA核心课程考试有三门以上(含三门)不及格。
2、有一门核心课程重考仍不及格者。
第十七条 MBA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2、经查实靠徇私舞弊考取MBA学员者。
3、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十八条 对退学的MBA学员,由MBA管理中心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可发给相应的已学习课程证明。
第十九条 经批准退学的,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 对品学兼优或某些方面表现突出的MBA学员,经评定后采取通报表扬,发给奖状或荣誉称号等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犯有错误的 MBA学员,可视情节严重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二条 MBA学员完成MBA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修满总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MBA学员完成MBA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修满总学分,虽然如期完成学位论文但答辩未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在规定期限内修改论文并通过答辩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二十四条 MBA学员,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且修满24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毕业、结业MBA学员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证书。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我校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