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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 /2012-10-28

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 研究生导师的权利与义务
1、指导教师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加强对研究生的思想教育,使他们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2、参加制(修)订专业培养方案;制订本人指导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决定研究生能否申请论文答辩,提出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建议名单。
3、指导研究生学习有关课程,决定所指导研究生的课题论文能否发表,支持研究生发表论文、参加专业学术会议。
4、指导研究生制订论文工作计划,把握论文选题方向,引导研究生按期完成学位论文,把好论文质量关。培养研究生的独立工作能力和创造能力。
5、积极发现和培养优秀研究生;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及时提出中止培养的意见,由学校按有关文件处理。
6、提出录取研究生的建议;推荐优秀硕士生报考或直接攻读博士学位。
7、享有研究生学位论文课题的研究成果。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发表时,必须经导师审阅并同意;研究生学位论文课题的科研项目进行鉴定时,导师应将研究生列入该科研项目的参加人员名单中,排名顺序由项目负责人决定。
8、在国家研究生就业工作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推荐研究生就业。
9、关心和支持学科建设,积极参与不同类型的学科评估工作。
10、取得按学校有关规定计算的指导研究生教学工作量,享受省、学校按规定给予的待遇。
二 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1.基本条件
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⑵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担负起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⑶在本学科相关研究领域,研究成果达到学校对研究生导师的指标要求。
⑷有属于申请学科研究领域内的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有适合研究生论文选题的科研项目,有足以保证研究生进行课题研究的经费及必要条件(包括试验场地、仪器设备、学术梯队等)。
⑸主讲过本科以上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⑹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
2. 具体条件
⑴博士生导师
①任教授(或相当职称)一年以上,初次遴选为博士生导师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其中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②近五年内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专著、译著、教材,被三大索引收录或在统计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国家发明专利折算1篇三大索引论文,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折算1篇核心期刊论文;文件中所要求的第一作者含研究生排名第一,本人作为导师排名第二者),获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奖等科研成果以及教学成果奖等,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被SCI、EI、ISTP收录的署名为第一作者的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本人直接署名第一的不少于3篇。
2)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5篇及以上(其中本人直接排名第一的不少于6篇);或公开发表论文8篇及以上(其中排名第一的不少于4篇),同时出版专著1部或教材、译著、大型工具书2部(合著者,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或总量的1/2,或为正副主编)。此外,论文中应有1篇以上以第一作者用外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2篇被三大索引收录的论文。
3)完成多项高水平科研成果,其中有1项获国家三大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5位),或有2项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三等奖排名第1位),且发表论文5篇及以上。此外,论文中应有1篇以上以第一作者用外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2篇被三大索引收录的论文。
③正从事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或重要的工程技术工作。近五年来主持过一项以上的国家纵向科研项目,或二项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或科研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研项目。现有正在进行的适宜培养博士生的科研项目(申请者为主持人或为重大项目的子课题负责人),并有满足培养博士生工作需要的科研经费,近三年个人实到校科研考核经费不少于30万元,理学、建筑学、管理学等学科不少于20万元。
④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两届硕士生,毕业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较好。能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
⑤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或有博士生指导小组共同承担指导博士生的任务。
⑵硕士生导师
①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初次遴选为硕士生导师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7岁。
②近五年内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专著、译著、教材,被三大索引收录或在统计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国家发明专利折算1篇三大索引论文,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折算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奖等科研成果以及教学成果奖等,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论文不少于6篇,文管社科类8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占3篇;
2)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专著(或教材、教参、工具书、译著)1部以上,理工类不少于10万字,文管类不少于15万字,并发表第一作者论文3篇以上;
3)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排前三名,三等奖第一名),并发表论文3篇以上;
③承担有纵向或横向科研任务,本人名下的三年到校科研考核经费,从事应用及应用基础研究者不少于10万元,从事基础理论及经济、管理类专业不少于7万元,人文社会科学专业不少于5万元。
三 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的程序
1.博士生导师
⑴申请人填报《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将与该表相对应的科研成果证明材料(论文、著作、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原件;科研项目需到科研处打印项目清单)1式1份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专人对材料进行核实并填报《新增博导候选人基本情况统计表》。
  ⑵院系党政领导和分会正副主席根据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确定本单位推荐人选,并对《简况表》及成果证明材料、《新增博导候选人基本情况统计表》等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⑶获推荐的申请人将《简况表》一式5份、代表作(从科研成果中选出5篇公开发表的论文)一式4份、评审费,交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寄至国内有研究生院的大学进行同行专家通讯评审。通讯评议期间,申请人的《简况表》在所在院系张帖公示,同时在校园网上研究生院学科建设栏目中公开展示,接受各方意见。
  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分委员会会议(申请人是分委员会委员者在审议本人时需回避),参考通讯评议专家意见和公开展示中收集到的意见,对申请人进行审议及无记名投票,获全体委员1/2以上赞成者,为之通过。
  ⑸分委员会将获得通过的申请人的《简况表》、通讯评议专家意见、分会评审意见,以及申请人的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和代表作等各1份,报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核实、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⑹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全体委员2/3会议有效,经审议及无记名投票,获全体委员数1/2以上通过者,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
    ⑺公布评审结果,在二个星期的争议期内在全校公开接受质询。
  ⑻公布遴选结果。
2.校外引进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博士生导师资格认定
从校外引进的两院院士、特聘教授和从有研究生院的高校调入的已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者,填报《博士生导师资格认定表》,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签署意见,经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认定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其它情况均需在学校进行博士生导师遴选时重新申报。
3.硕士生导师
⑴申请者填写《申请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查表》,并将与该表相对应的科研成果证明材料(论文、著作、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原件等,科研项目需到科研处打印项目清单)一式一份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研(研究)室审核后,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在所在院系公示一周。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⑵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举行会议对申请人进行审议,获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即可通过硕士生导师资格。每年5月31日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新增硕士生导师的有关材料报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⑶批准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于每年6月下旬由学位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公布。
五 跨专业兼岗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在某一专业从事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培养工作,以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取得系列研究成果。导师在进行交叉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一般应以所在专业为基础进行扩展,如确有必要,可申请跨学科专业兼岗导师。
申请跨专业兼岗的导师应已完整培养了一届以上的研究生,在申请兼岗的专业领域中达到该专业研究生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成果、项目等)。
申请跨专业兼岗申请人需填报《研究生导师跨专业兼岗申请表》。在同一级学科内的跨专业兼岗由所在学科学位分委员会审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在不同的一级学科跨专业兼岗,由所申请跨专业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六  兼职导师
根据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需要,可接受部分校外人员兼任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人必须是现职人员,且至少能够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符合我校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条件,并有与我校合作的研究项目。兼职导师资格审查工作与校内导师遴选工作同时进行。经批准取得导师资格者,由学校发给聘书,一次聘期三年,可列入招生目录。兼职导师考核参照我校校内导师考核办法进行。
实行双导师制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校外导师和因研究课题需要而聘请的校外导师,不列入招生目录,采取以研究生为对象的一届一聘的方式,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聘任,发给聘书。
七 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学术水平保障措施
(一)加强遴选工作管理
1.导师遴选要严格按照导师的基本条件,按需设岗,择优上岗,宁缺勿滥。
  2.申请为研究生导师者,其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经查实,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获得导师资格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3.凡涉及到本人和亲属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时应实行回避制度,申请人本人不能参加组织领导、评议和审核等工作。
  4. 我校广大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过程中的问题向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诉或异议。凡具实名书面投诉的材料,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应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或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仲裁。对因非学术问题提出的书面投诉,由有关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仲裁。
5.遴选为研究生指导教师后两年内未招收研究生者,其研究生导师资格需重新认定。
(二)导师评估
为了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导师队伍水平,建立具有自我约束能力的动态管理机制,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对全体或部分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最近几年的科研成果和学术水平;
2.教学水平和指导研究生论文的水平;
3.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协助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
4.研究生培养质量(毕业研究生工作情况及用人单位对培养质量的反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或缓聘:
1.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为人师表形象受到影响,无法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2.长期离校,不能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和承担的课程教学做出妥善安排者;
3.经上级有关部门或校研究生院组织的评估,确认由于导师本人的原因,而不能培养出合格研究生者。
研究生院将定期公布被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名单。

八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位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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