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审核及相关问题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学位审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及学位授予的权威性,及时有效地开展对研究生论文发表的审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
(一)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必须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具体规定详见《暨南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所发刊物凡属北京大学图书馆、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中国科技部科技信息研究所等5个单位近5年来公布的刊物均予认可。
(三)论文作者单位必须标明“暨南大学”字样方予认可,标有两个单位的只认可第一个单位;
(四)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如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可以认可;
(五)凡是发表在SCI、EI、ISTP、IS的论文1篇可按2篇计算;
(六)所发表的论文必须是与本专业相关的研究性论文;
(七)增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不予认可;
第三条 对研究生发表论文的审核
(一)研究生工作秘书的审核
对研究生提交的论文,研究生工作秘书要对其发表的时间、刊物的等级以及是否符合第二条的其他规定要进行认真审核,并在《拟申请学位人员一览表》签名盖章。对尚未见刊的要标记清楚。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核
1.对论文尚未见刊,但有“用稿通知”或论文校对稿可证明其论文将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的当月(即每年的1月或6月)月底前发表的研究生,允许提交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审核其学位授予问题;
2.上述研究生论文发表后,须将原件和复印件提交分委会审核,并报学位办备案;
3.审核不合格者均不上学位评定分委会讨论。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核
1.对论文尚未见刊,但有论文清样或校对稿,证明其论文将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的当月月底前发表的研究生,允许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其学位授予问题。
2.本规定所指的论文的清样必须包括:封面、目录页、论文正文,且每页都加盖编辑部印章。校对稿必须每页都加盖编辑部印章;
3.论文清样或校对稿必须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日的7天前,交学位分委会秘书,逾期未能提交的,则本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予以讨论其学位问题。各分委会向学位办提交学位表决票的同时,须同时提交这部分人的论文清样或校对稿;
第四条 证书发放、管理
(一)只有论文清样或校对稿的研究生,其学位申请如获通过,则其学位证书暂由学位办保管,代其论文见刊后,向学位办提交复印件1份,同时提交刊物的原件供验证,方可领取学位证书。在论文见刊前,学位办不发给学位证书,也不提供学位证书复印件。
(二)论文发表的刊物与原来提交的清样或较对稿所属刊物不一致的,不予认可;
(三)遇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前提交的论文清样或校对稿为第N期(即正常出版时间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当月的月底前),最后提交的刊物为第N+1期的情形,如确是编辑部方面的原因造成,须由编辑部出具证明,方可发放学位证书,否则按以下第四项规定执行。
(四)论文在第N+2期及以后发表的,其证书发放时间为:从刊物发表时间之日起半年后。
第五条 未尽事宜,将提交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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