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位论文的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院申请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以下统称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学生将按肄业处理。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院可根据《广州体育学院学术道德规范》以及《广州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若为在职人员,学院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应通报其所在单位;若为广州体育学院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院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广州体育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进行处理。
第五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广州体育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若为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将永久取消其导师资格。
第七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系(所、中心)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对该系(所、中心)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 系(所、中心)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
第九条 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系(所、中心)应将该学位论文及相关材料提交研究生部调查核实,由研究生部提交学院学术评定委员会做进一步的认定。
第十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体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