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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体育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补充规定

广州体育学院 /2013-10-10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对学生宿舍管理主体责权明确如下:学生处负责统筹全院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指导,落实宿舍管理违规违纪学生的处罚措施和违纪归档管理;各系部负责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是学生宿舍内部管理的第一主体;后勤处和保卫处负责全院学生宿舍的后勤保障和基本设施、管理硬件的配套建设工作及违规违纪学生的确认取证工作。

第二条 在学生宿舍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者(空调机、电磁炉、电炒锅、电饭煲、电热水器、电热棒、电热杯、电茶壶)一律予以没收并按《广州体育学院学生手册》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学生宿舍用电吹风限800W以内。

第三条 学生应爱护学校公共财物,养成良好的公德意识。丢失或损坏床铺、桌椅、门窗、栏杆、门锁等家具用品者,须照价赔偿;故意破坏者,给予纪律处分。对宿舍内的公共财物,在损坏责任主体认定不明确前提下宿舍全体同学需共同负责损坏物件的实际维修费用。

第四条 宿舍床位一经安排原则上不予调换,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换的须由个人书面提出申请后经辅导员同意、系部确认盖章后交到后勤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学生不准私自调换、占用、转让、出租床位和留宿校外人员。如因转让、出租床位,留宿校外人或带校外人员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由系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 不准私自在宿舍派发或张贴带商业性质的广告、传单;严禁在宿舍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经商活动者(如学生宿舍内开设小卖部、有偿提供打印复印业务、电脑配件销售等),违者由保卫处没收所售物品并报系部、学生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违规用电、乱拉乱接电线、撕开电表封条或损坏用电装置、水(电)表、损坏水电IC卡系统装置,由后勤处负责调查取证,一经确认,除按《广州体育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第四章第31条给予行政处分外,在损坏责任主体认定不明确前提下宿舍全体同学需共同负责损坏物件的实际维修费用,取消该宿舍全体同学学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学院将按宿舍实际学生床位人数对违约和偷电的宿舍追加每人100元的电费损失作为补偿,限一周内办结交费手续。否则,后勤部门将对违规宿舍作停电处理。

第七条 不准私自拉网线、加装ADSL、安装联机游戏线路;不准私自安装空调等物业设备,违者没收违章用品,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须赔偿相应损失;造成事故的,要承担并追究事故责任。

第八条 爱护消防安全设施,不准私自使用消防用水;不准挪用、损坏消防器材。严禁私自使用消防应急灯电源。违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生应节约用电。学校按每人每月8度电补给学生(一学年按10个月计),超额用电由学生自行购买。

 第十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饮酒,严禁高空掷物,违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已于2013年5月7日由学院办公会通

过,原《广州体育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与本规定不相符者,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处。                                             

 

 

 

广州体育学院

                                                  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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