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奖励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立志献身科学事业的研究生,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特在中国科学院设立刘永龄奖。
第二条 刘永龄奖由香港亿利达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永龄先生捐赠。
二、设奖范围、奖励对象、名额
第三条 刘永龄奖分为刘永龄奖金和刘永龄奖学金,分别奖励品学优秀的在学博士生和硕士生。
第四条 刘永龄奖金设在全院范围的研究所,刘永龄奖金每年设 30 名,每名奖金 5000 元人民币。
第五条 刘永龄奖学金设在全院范围的研究所,刘永龄奖学金每年设 50 名,每名奖金 2000 元人民币。
三、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中科院研究所在学博士生凡符合下列条件,均可申请刘永龄奖金。
1 、热爱祖国,热爱科学,立志为祖国四化建设服务。
2 、学风严谨,学习刻苦,成绩优秀,作主要成员参加重要研究项目,在科学研究的理论或技术创新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并在国内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被录用两篇论文以上;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
3 、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尊敬师长,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第七条 中科院研究所在学硕士生,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刘永龄奖学金。
1 、热爱祖国,热爱科学,立志为祖国四化建设服务。
2 、学风严谨,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具有较好的科研能力,作为课题成员参加科研项目,在国内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被录用一篇论文以上;或取得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
3 、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尊敬师长,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四、评审委员会、管理办公室
第八条 院设立刘永龄奖评奖委员会。评委由各学科专家组成,教育局局长任评委会主任。
第九条 刘永龄奖管理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学院教育局。
五、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刘永龄奖的申报与评审
1 、每年 5 月份由院教育局布置当年奖项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各设奖单位以张贴等形式通知到每位在学研究生,由学生自由报名;
2 、研究所推荐,由分院、科大研究生院 ( 北京 ) 组织初评,向院推荐获奖人选;
3 、院评审委员会评审,并表决评定获奖者名单。
六、颁奖
第十一条 刘永龄奖每年组织一次颁奖仪式,向获奖学生颁发“刘永龄奖金 " 、“刘永龄奖学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为扩大刘永龄奖的影响,各设奖单位需张榜公布获奖者名单,评选结果在 " 中国科学报”上公布。
七、其它
第十三条 经批准获刘永龄奖的研究生,如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收回荣誉证书,追回所发奖金、奖学金。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国科学院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