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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科研业绩奖励办法(试行)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2-11-06

 

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也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的主要手段。为加强我校研究生的科研训练,提升研究生科研创新水平,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对科研业绩的衡量实施以量化为形式,以质量为内涵的管理,鼓励科研精品的产出。
第二条 纳入核算范围的人员限于在校博士生和硕士生,以上人员在完成基本科研工作量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条 纳入核算范围的项目包括学术论文、著作(含译著)、科研项目、政府部门和有关科研机构颁发的科研成果奖、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创作类成果上述科研业绩均应署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含博士生、硕士生)”字样,或其发表、发布、出版、奖励的载体与组织机构能够证明作者工作单位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含博士生、硕士生)”,否则不予核算和计分。学术论文二类期刊及其以上者不受此限,但需署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字样。
第二部分 科研工作量获奖起算点
第四条 硕士生
全日制硕士生在规定的学制期间(二年或三年),科研工作量获奖起算点为8分以上(不含8分)。
第五条 博士生
博士生在规定的学制期间,科研工作量获奖起算点为30分以上(不含30分)。
第六条 博士生、硕士生应在学制年限内完成科研工作量,除因特殊原因以外,一般不能延长。
第三部分 学术论文类别及计分
第七条 学术论文类别
根据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简称CSSC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hinese 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简称CSCD),结合我校学科特点和特色,将学术论文划分类别为:特类、一类A、一类B、二类A、二类B、三类、四类。
(一)特类论文是指在NATURE、SCIENCE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一类A论文主要包括以下类别的论文
1.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科学通报》杂志上发表的论文;
2.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SSCI)、艺术与人文索引(Arts &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A&HCI)收录的论文;
3.被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收录且期刊影响因子(Impact Factor)不小于1.5的学术论文。
(三)一类B论文主要包括以下类别的论文
1.在CSSCI来源期刊中各学科门类排名第一或同行公认最权威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学科一般一种期刊;
2.在我校主办的《现代外语》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3.在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中数学、物理学、计算机、电子技术、通信技术、自动化技术等学科门类对应的期刊按影响因子排名第一的期刊或同行公认最权威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学科一般一种期刊;
4.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且期刊影响因子不小于1.0的学术论文;
5.各学科国外(境外)优秀英文期刊(目前未上国际索引)上发表的论文。
(四)二类A论文主要包括以下类别的论文
1.中文人文社会科学类期刊,在CSSCI来源期刊中按学科门类对应的期刊排名,每个学科排名前20%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期刊类别经同行专家论证可适度微调;
2.中文科技类期刊,在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中与数学、物理学、计算机、电子技术、工业技术·综合、通信技术、自动控制、自然科学·综合等学科门类对应的期刊按影响因子排名,每个学科前20%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期刊类别经同行专家论证可适度微调;
3.中文科技类期刊,在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中所有期刊按影响因子排名,前20%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4.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且期刊影响因子低于1.0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5.发表在学术期刊上,且被工程索引核心版(Engineering Index Compendex, EI Compendex)收录的论文;
6.各学科国外(境外)优秀英文期刊(目前未上国际索引)上发表的论文。
(五)二类B论文主要包括以下类别的论文
1.人文社会科学类期刊,在CSSCI来源期刊中按学科门类对应的期刊排名,每个学科前21%-30%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期刊类别经同行专家论证可适度微调;
2.中文科技类期刊,在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中与数学、物理学、计算机、电子技术、工业技术·综合、通信技术、自动控制、自然科学·综合等学科门类对应的期刊按影响因子排名,每个学科前21%—30%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期刊类别经同行专家论证可适度微调;
3.中文科技类期刊,在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中所有期刊按影响因子排名,前21%-30%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4.被工程索引核心版( EI Compendex)收录的非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5.我校主办的《国际经贸探索》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6.在增补的小语种国外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7.各学科国外(境外)优秀英文期刊(目前未上国际索引)上发表的论文。
(六)三类论文主要包括以下类别的论文
1.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与集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CSCD核心库(不含扩展库)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相关学科增补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各类别论文增补期刊规则及数量见表1);
4.国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5.被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Conference Proceedings Citation Index - Social Science & Humanities ,CPCI-SSH)收录的论文(原ISSHP收录的论文);
6.被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Conference Proceedings Citation Index – Science, CPCI-S)收录的论文(原ISTP收录的论文)。
(七)四类论文是指在除特类、一类、二类和三类以外、且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八)其它情况论文类别划分
1.在境外(港、澳、台)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其所属的类别。
2.为了凸显学校国际化特色,逐步构建各学科优秀英文一类B、二类A和二类B论文学术期刊(目前未进入国际索引)目录,按制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遴选与更新。
3. 学校逐步构建各学科国际顶级学术会议名录,按制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遴选与更新,认定其发表论文的级别,并按标准计分。此类论文最高可认定类别为二类A。
4.本办法涉及的CSSCI是指2012-2013年版的CSSCI,CSCD是指2009-2010年版的CSCD,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是指2010版核心期刊。在本办法实施期间CSSCI和CSCD的版本发生变化时,根据新版本只对三类学术论文对应的期刊进行调整。
1:各类别论文增补期刊规则表

序号
论文类别
学科门类
增补规则
1
二类B
语言学(小语种)
小语种法语、德语、俄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葡萄牙语、日语、泰语、印尼-马来语、越南语、朝鲜语、阿拉伯语、印地语增补非中文和英文国外期刊,共增补23种。
2
三类
外国文学
入选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目录期刊以及入选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期刊增补2种。
3
三类
语言学(小语种)
未入选CSSCI来源期刊与集刊目录的中文小语种期刊(有正式刊号),增补8种。
4
三类
语言学
入选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目录期刊以及入选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期刊,增补14种。
5
三类
艺术学
入选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目录期刊,增补10种。
6
三类
体育学
入选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目录期刊,增补3种。
7
三类
马克思主义
入选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目录期刊,增补1种。

特类、一类、二类和三类论文对应的具体期刊目录表见附件。
第八条 学术论文计分标准
学术论文根据论文相应的级别进行计分,见表2。
表2:学术论文计分标准表
序号
论文类别(期刊或论文)
分数 (分/篇)
备注
1
特类
3000
 
2
一类A
180
 
3
一类B
120
 
4
二类A
60
 
5
二类B
30
 
6
三类
20
 
7
四类
8
 
8
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或超3000字的论文
80
每篇另计分
9
被《新华文摘》转摘超原文的三分之一或超500字的论文
40
每篇另计分
10
被《新华文摘》转摘少于500字的论文
30
每篇另计分
11
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摘)论文
10
每篇另计分
12
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摘)
6
每篇另计分
13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6
每篇另计分
14
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论文
30
每篇计分
15
在省级及以上报纸理论版发表的论文
10
每篇计分
16
《现代外语》
120
学校期刊,一类B
17
《国际经贸探索》
30
学校期刊,二类B
18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
12
学校期刊,四类
19
《战略决策研究》
12
学校期刊,
四类
20
港、澳、台地区期刊
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级别
 
 
第九条 学术论文计分办法
(一)学术论文在满足下列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其类别和计分标准进行计分。
学术论文计分条件:学术论文(含学术性译文)3000字以上,文摘类、报纸理论版文章2000字以上。用汉语之外的其他语言撰写的学术论文,其字数按中文同等版面的字数折算。学术论文属于多个类别,按最高级别的分数计算。
(二)学术论文计分的其它情况
1.书评和会议综述分别按所刊载期刊学术论文的50%和30%计分,资料性的文章(如工作总结、报道等)不计分。
2.以第一作者或独著发表的学术论文数量作如下规定:在三类期刊以下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同一期刊每人一年限计1篇;
3.同一论文被不同索引或收录源收录,按层次最高者认定,如已按低层次类别计分的,可补计差额分;
4.国外期刊上以中文发表的学术论文不予计分;在国外或境外注册、内地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予计分;
5.在学术期刊的增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计分;
6.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的论文不计分(不包括已被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但属于CSSCI来源集刊的论文按计分标准计分,被检索机构收录的论文按学术论文计分标准计分;
7.以笔名发表的学术论文且没有标注作者真实姓名的不予计分;
8.凡在被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认定的非法出版物上发表的成果一律不计分;
9.一稿多投造成的同一文章多次发表的学术论文不计分;
10.凡由多人合作的学术论文,若第一作者为本校师生,其分数分摊由第一作者在总分不变的前提下自行决定;若第一作者为非本校师生,其分数分摊按比例决定:如为2人合作,分摊比例为6:4;如为3人合作,分摊比例为5:3:2;如为4人合作,分摊比例为4:3:2:1;如为5人合作,分摊比例为4:3:1.5:1:0.5;如为6人及6人以上合作,分摊比例为4:3:1.5:0.7:0.4:0.4;若第一作者为非本校师生,但有通讯作者是本校师生,则论文分不按上述分摊比例分摊,而在论文应得分数的基础上,由通讯作者决定分数分摊;论文均应提供相关证明;
若作者为高校教职工的,需提供高校科研处未予计算科研分数的证明。
11.在港、澳、台地区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其类别和分数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四部分 著作类别及计分
第十条      著作类别
本办法所指的著作,按其内容分为学术专著、学术译著(含文学翻译和典籍外译)、学术编著、工具书四个类别。
学术专著是指对特定的学术领域或问题提出具有创新的学术观点,并围绕该学术观点展开调研、论证或创作而形成的系统化的学术成果。学术专著的内容具有明确的、连续一贯的研究方向;
学术译著是指将学术著作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而产生的新图书;
学术编著是指将现成的文字材料经过选择加工而成的图书,编著应具有较强的学术性或实际价值,体现编者一定的理论见解和学术观点;
工具书是指为了解决社会知识信息量的增长与特性检索之间的矛盾,使人们便捷地找到全面而精当的特需资料或线索,而对已有一定范围的知识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并按规范的符号系统或知识体系特殊编排和检索的专供查阅的学术图书;工具书分为词典类工具书和其它工具书。
第十一条 著作计分标准
著作根据出版社级别以及字数进行计分,计分的标准见表3。
表3:著作计分标准表
序号
著作类别
出版社级别
分数(分/万字)
1
学术专著
1
10
2
6
3
2
2
学术译著
(含文学翻译、典籍外译)
1
10
2
6
3
1.5
3
学术编著
1
7
2
5
3
1.5
4
词典类工具书
1
7
2
5
3
1.5
5
其它工具书
1
4
2
2
3
1
 
出版社级别见表4。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名单见附件2。
表4:出版社级别一览表

出版社级别
范 围
1
(1)国内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中华书局
(2)国际出版社: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Springer,ST.Jerome,John Benjamins,Blackwell等
2
(1)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公室2009年公布,出版单位名录见附件2),已属于第1级别的出版社除外
(2)国外出版社(出版非中文的著作)
(3)增补同行认可的出版社(见附件2)
3
1、2级出版社以外的其他出版社

 
在港、澳、台地区出版社出版图书时,其出版社级别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十二条 著作计分办法
(一)著作按照计分标准和字数来计分;外文著作,其字数按中文同等版面的字数折算;图表占大量篇幅的著作,其图表版面按中文同等版面的字数折算。
(二)著作其它情况计分
1. 著作类图书的修订版(不含再版),按原相应计分标准的30%计算,限计1次;
2.“其它工具书”单本计分不超过400分;
3.著作由多人合作完成的,按各人实际完成的字数或份额折算计分;若著作中未注明作者参编字数,且作者均为我校人员的,其字数分摊由主编或第一作者在总分不变的前提下自行决定分数分摊;若著作中未注明作者参编字数,而作者包含外单位人员的,其字数分摊按学术论文分摊比例进行(见第九条第二项第十目)。
4.学校经费资助正式出版的著作,不计分。
 
第五部分 科研项目类别及计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类别根据科研项目来源的不同,科研项目划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3类。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上级科研主管部门及其他具有科研管理规划职能的部门(主要包括国家、省、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等国家部委,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和社会科学司,省科技厅,市科技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按照科研管理计划,依照规定的程序正式下达公告通知,组织申报,并经过严格的评审制度(初筛、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确定的各类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外单位提供资助的科学研究项目,主要包括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社会团体资助的项目,部分境外合作项目。未在纵向科研项目主管单位中列举的其他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按横向项目对待。横向科研项目分为政府横向科研项目和非政府横向科研项目两个类别。政府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来自政府部门的横向科研项目,来自企业、社会团体等其它部门的横向科研项目为非政府横向科研项目。
校级科研项目是指由学校出资或学校利用上级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而设立的,经学校科研处或科研机构等部门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项目。
国际合作项目类别和级别采用动态认定方法确定,即对我校师生获得的、且未被认定的国际合作项目类型,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其类别和级别,并收入《科研项目类别及级别表(附件3)》。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级别
(一)纵向科研项目按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副省级、市厅级4种,同一级别的科研项目一般可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
科研项目级别见附件3。
(二)横向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不分级别。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计分标准
纵向科研项目分包括项目分、优秀结项分和经费分;横向科研项目只计经费分;校级科研项目不计分。
项目分是奖励项目获得立项和项目研究完成的分数;优秀结项分是奖励结项等级为优秀的项目;经费分是按项目获得的经费计算的分数。
纵向科研项目分和横向科研项目分均为奖励分。
(一)纵向项目的项目分和优秀结项分计分标准
纵向科研项目的项目分和优秀结项分计分标准见表1。
表5:纵向科研项目的项目分和优秀结项分计分标准表

 
类别
重大项目
重点项目
一般项目
级别
分数
项目分
(/项)
优秀结项分(分/项)
项目分
(/项)
优秀结项分(分/项)
项目分
(/项)
优秀结项分(分/项)
国家级
600
200
300
100
200
60
省部级
300
80
200
50
100
30
副省级
100
40
80
30
50
10
市厅级
80
20
50
10
30
5

 
(二)经费分计分标准
1.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分以立项合同经费计分,计算标准为每万元计5分。
2.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分按实到经费数计分。政府横向科研项目计算标准为每万元计10分,非政府横向科研项目计算标准为每万元计8分。
(三)重大科研项目的子课题计分标准
各级政府或政府组成部门设立的重大科研项目,按照项目管理部门的规定需要设置子课题,项目总负责人不属于我校人员,但子课题负责人为我校人员的,则子课题的项目分和优秀结项分按相应级别的重点项目标准计分;经费分根据实到我校的经费,按照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分计算标准计分。
(四)入选课题指南题目计分标准
被上级科研主管部门征集为招标课题题目或入选课题指南题目,按下列标准计分:国家级60分/项,省部级30分/项,副省级10分/项,厅局级5分/项。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计分办法
(一)    纵向科研项目计分办法
项目分在核算时划分为立项分与结项分,各占项目分的50%,在项目的立项年度和实际结项年度分别计算;优秀结项分在结项证书下达年份计算。经费分按立项合同经费数计算分数,在项目结项时若实到校经费未达到立项合同经费数,则按标准扣回。
本项计分办法只适用于我校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且项目主持人为我校人员的纵向科研项目。
(二)    横向科研项目计分办法
横向科研项目只计经费分,不计项目分。经费分根据实到学校经费,按年度进行计分。
本项计分办法只适用于项目主持人是我校人员的横向科研项目。
(三)科研项目其它情况计分办法
1.多人参与的科研项目总分数分摊,由项目负责人在总分不变的前提下自行决定。项目申请书中未列入的参与人,不可参与分数分摊。为项目做过实际贡献的其他人员需要分摊分数的,须由项目主持人书面申请,科研处审批,方可分摊分数;
2.我校人员参与的校外纵向科研项目(国家级重大攻关项目除外),不计项目分和优秀结项分,经费转入我校的,可按政府横向科研项目的标准计经费分;
3.各类校级项目一律不计分;
4.任何项目超过计划结项日期(含获立项部门批准延期日期)2年及以上者,结项后不予计算结项分,最终未能结项或被撤销者,原有立项分和经费分所得的科研奖励金予以追回;
5.子课题的认定。各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课题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与课题的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子课题项目合同,课题所在单位的科研部门意见,课题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转出项目经费的证明,并经科研处认定。本校获取的项目派生的子课题不另外计分;
6.上级部门认定的研究机构(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其建设经费以项目形式通过申报评审等环节进行立项的,则此类项目按相应级别项目的计分标准计分;
7.由上级主管部门立项,由我校进行资助的项目不计分,但项目的级别给予认定;
8.被上级科研主管部门征集为招标课题题目或入选课题指南题目,须科研处认定后方可计分。
 
第六部分 科研成果奖类别及计分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奖类别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成果奖包括政府科研奖和学术团体奖两个类别。
政府科研奖是指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设立的固定科研奖项,须经由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学校推荐、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评选的科研成果奖。政府科研奖包括国家级科研奖、省部级科研奖、副省级科研奖、市厅级科研奖,每类奖分为一至三等。名人基金奖按政府科研奖对待。
学术团体奖是指国家级和省级常设的一级学会、一级研究会等学术机构所设立的固定科研奖项,以及未经学校推荐、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评选,其筛选过程非经政府部门评选的科研奖项。学术团体奖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级别奖项。非常设性的临时团体或会议、一级学会的分会或省级二级学会的评奖,不予计分。政府科研奖见附件4。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奖计分标准见表6
表6:科研成果奖计分标准表
序号
科研成果奖类别
奖项级别
分数(分/项)
1
国家级政府科研奖
一等
500
二等
300
三等
200
2
教育部人文社科奖
(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含单列学科)
一等
300
二等
200
三等
100
3
其他省部级政府科研奖
一等
150
二等
120
三等
80
4
副省级政府科研奖
一等
60
二等
40
三等
20
5
市厅级政府科研奖
一等
30
二等
20
三等
10
6
国家级学术团体奖
一等
30
二等
20
三等
10
7
省级学术团体奖
一等
10
二等
8
三等
5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奖计分办法
(一)申报科研成果奖的,必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经审核后按照级别和计分标准进行计分;
()不分奖项等级的优秀奖按三等奖计分;
(三)成果获奖有多人的情况,若第一获奖人是我校人员,则在总分不变的情况下由第一获奖人自行决定分数的分摊;若第一获奖人不是我校人员,而奖项又署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则在总分不变的情况下,我校人员分数分摊比例按学术论文分摊比例进行(见第九条第二项第十目)。
 
第七部分 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类别及计分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
知识产权类别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1.发明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审查部门按专利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认的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拥有的权利。
2.软件著作权是根据国家颁布的软件著作权法规所获得保护的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说明书、流程图、程序、用户手册等)从软件完成或部分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的权利。
3.成果转化类成果主要包括被采纳的咨询报告、得到批示的咨询报告以及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文库》成果等。
(1)被采纳的咨询报告是学术研究报告被政府部门采用,并在实际工作中产生重大影响的咨询报告。
(2)得到批示的咨询报告是指学术研究报告获副省级及以上领导同志批示,并给予积极评价,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咨询报告。
(3)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文库》成果是指尚未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经申报和国家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评审,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文库》的成果。成果形式主要有中文学术专著、专题论文集或专题研究报告。
(4)《专家建议》是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司设立、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秘书处组织编写、专门向上级领导报送咨询报告的内部刊物。稿件选题需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前瞻性,重点反映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热点、难点问题。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类成果计分标准
知识产权类成果的计分标准见表7。
表7:知识产权类成果计分标准表
序号
知识产权类别
分数(分/项)
1
发明专利权
60
2
实用新型专利
30
3
申请国家发明专利并获国家专利局申请号
20
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
40
成果转化类成果的计分标准见表8。
表8:成果转化类成果计分标准表
序号
成果转化类别
分数(分/份)
1
被国家级政府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
200
2
被省部级政府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
60
3
被副省级市政府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
40
4
被厅局级政府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
20
5
得到国家级领导人批示的咨询报告
200
6
得到省部级领导人批示的咨询报告
40
7
得到副省级领导人批示的咨询报告
20
8
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文库》成果
160
9
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刊登报告
60
10
教育部社科司《专家建议》上刊发的研究报告
50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类成果计分办法
经核实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类成果,按照计分标准进行计分。
(一)知识产权成果须提供证书原件,经核实后方可计分;
(二)被厅级及厅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须提供相应级别政府部门的证明和咨询报告原件方可给予认可和计分;
(三)仅被领导圈阅或一般性阅读的咨询报告,均不予计分;
(四)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文库》成果须提供成果原件和证书原件,核实后方可计分;
(五)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和教育部社科司《专家建议》上的报告,需要提供原件,核实后方可计分;
(六)由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若成果第一完成人是我校人员,则在总分不变的情况下由第一完成者自行决定分数的分摊;若成果第一完成人不是我校人员,而成果又署有我校名称,我校人员分数分摊比例按学术论文分摊比例进行(见第九条第二项第十目)。
 
第八部分 创作类成果及计分
第二十三条 创作类成果计分
本办法所指的创作类成果主要包括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和文学作品类等类别。
(一) 创作类成果计分标准
创作类成果计分标准见表9。
表9:创作类成果计分标准一览表
序号
类别
名称
分数(分/项)
1
美术类
国际性设计大赛获奖作品
120
世界级、国家级美术馆收藏的美术与设计作品
国家各部委主办的设计大赛获奖作品
60
省级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的美术与设计作品
20
《美术观察》上发表的作品
《美术》上发表的作品
《国画家》上发表的作品
《中国油画》上发表的作品
《中国版画》上发表的作品
《雕塑》上发表的作品
《装饰》上发表的作品
《美术研究》上发表的作品
《新美术》上发表的作品
《新设计》上发表的作品
《中国摄影》上发表的作品
《艺术与设计》上发表的作品
2
音乐类
国际性音乐、舞蹈、创作比赛获奖项目
120
举办国际性、国家级的个人专场(音乐或舞蹈)
国家各部委主办的各类音乐、舞蹈比赛获奖项目
60
举办省级的个人专场(音乐或舞蹈)
20
《音乐创作》上发表的作品
《歌曲》上发表的作品
《解放军歌曲》上发表的作品
3
体育类
国际级的体育比赛获奖项目
120
国家级体育比赛获奖项目
60
省级体育比赛获奖项目
20
4
文学类
获茅盾文学奖的作品
240
获鲁迅文学奖的作品
《人民文学》上发表的文学作品
60
获中国文联文学评论奖的文学作品
获广东省文学评论奖的文学作品
20
获广东省文联文艺评论奖的文学作品
《收获》上发表的文学作品
《十月》上发表的文学作品
《当代》上发表的文学作品
《花城》上发表的文学作品
 
(二)我校教师指导学生所获创作类成果的,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三)文学作品指以小说、散文、诗歌、杂文、报告文学、传记、译作等体裁形式发表的作品,有别于文学评论类的学术专著或论文。文学类著作和译著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四)多人合作的创作类成果,成果分分摊方法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目进行。
 
第九部分 科研业绩核算、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科研业绩核算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研究生部(处)及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科研业绩信息实行网上填报,纸质材料的收集和审核工作均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完成,研究生部(处)负责核验。
科研业绩申报材料与事实不实的,学校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材料退回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必须重新进行申报。研究生科研业绩考核的奖金审核、发放工作由校团委、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协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科研业绩核算于每年5月份截止,科研奖励金在核算工作完成以后,一般于当年7月20日前发放。该项工作包括科研业绩信息填报、核算、汇总、公示和审批等环节。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科研工作量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凡纳入核算范围的所有项目均须出示有关证明、提交原件或复印件(各级各类项目立项通知书、政府研究课题招标书及签约合同书、论文、著作、软件、获奖证书等)。
第二十七条 对超额完成科研工作量的研究生给予超科研工作量奖励。
奖励总分及奖励酬金计算
在超科研工作量奖励分的基础上,考虑系数后得到奖励分称为奖励总分。分段系数见表10。
表10:分段系数表
序号
超科研工作量奖励分
系数
1
小于30分
1
2
30分至100分
1.2
3
大于100分
1.5
 
依据上表系数,奖励总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1)小于30分的情况,奖励总分=超科研工作量奖励分;
(2)30分至100分的情况,奖励总分=30+(超科研工作量奖励分-30)´1.2;
(3)大于100分的情况,奖励总分=30+70´1.2+(超科研工作量奖励分-100)´1.5。
超科研工作量分值的奖励标准,视当年学校下拨的学生创新奖专项奖励基金而定。
奖励酬金=奖励总分´奖励分值(元/分)。
第二十八条 经查实属违反学术道德的科研成果一律不计分,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科研业绩的核算有争议的,当事人可向研究生部(处)提出成果认定书面申请。
第十部分 附 则
第三十条 有关没有明确界定级别和档次的科研成果,如果在评估、核算中有争议,可向研究生部(处)提出书面申请,由研究生部(处)报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起实施。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文件凡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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