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学院2013年研究生招生复试考生须知
一、报到
1. 时间:4月13日8:00---9:30
2. 地点:广州校本部北3栋(各复试专业报到点具体见告示牌)
3. 报到程序:复试考生签到—>登记现用手机号码—>提交报到材料—>接受材料审核—>领取复试材料(专业学位复试考生当场签署相应协议书,申请二次综合能力面试考生到相应专业学位报到点领取并提交二次面试申请表)—>有序离场。
备注:获学术型招生专业复试资格的考生复试时,在参加学术型招生专业综合能力面试(以下称一次综合能力面试)后,经申请获批准后可再参加一个相近专业学位招生专业的综合能力面试(以下称二次综合能力面试)。金融硕士二次综合能力面试限经济类学术型招生专业复试考生。保险硕士二次综合能力面试限经济类或管理类学术型招生专业复试考生。法律(法学)二次综合能力面试限0301法学类学术型招生专业复试考生(本科毕业专业须同时为0301法学类)。获金融硕士复试资格的考生复试时,在参加一次综合能力面试后,经申请获批准后可再参加保险硕士的二次综合能力面试。
4.考生须领取的复试材料:
(1)《考生复试登记表》(留意表上的复试序号,仔细核对表上信息,如有错误,特别是考生通信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档案所在单位名称,有错即改,专业课笔试结束全部交回监考人员)
(2)《复试考生须知》
(3)《复试工作日程表》
(4)《录取意愿诚信承诺书》(仔细阅读,签名后当场交工作人员)
(5)《体格检查表》(贴好相片)
(6)领取《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协议书》(一式两份)或《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一式三份)或《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一式三份)。(学术型复试考生,除非破格录取,一般均为??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专业学位复试考生必须签署自筹经费协议书当场交工作人员,欲委培考生先签署自筹经费协议书,4月30前交回经委培单位盖章的委托培养协议书进行替换,可确认其委培资格。)
备注:各专业收费标准见我校2013年研究生招生简章。
二、体检
时间:4月13日上午9:30-14:00(请在限定时间内体检)
地点: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大楼6楼体检中心
备注:(1) 考生携带体检表(贴好相片)及本人身份证进行体检;(2)体检费用:每人65元(自行到医院交费);(3)从我校门口公共汽车总站坐37路车至江海大道站下,前行5分钟便是。
三、复试(携带《考生复试登记表》、身份证备查)
(一)综合能力面试
时间:2013年4月14日上午8:30开始
地点:见《复试工作日程表》
面试顺序在面试前半小时张贴在相应测试场所门口。
(二)外语口语与听力测试面试
时间:2013年4月14日下午14:00开始
地点:见《复试工作日程表》
面试顺序在面试前半小时张贴在相应测试场所门口。
(三) 专业课笔试(提前半小时入场、经济、管理、工学类考生请携带计算器备用)
时间:2013年4月15日上午9:00-11:00
地点:见《复试工作日程表》
四、同等学力加试
时间:2013年4月15日下午14:00-18:00
地点:北3栋(具体试室报到时告知相关考生)
加试科目不指定参考书,加试科目为见附件。
五、注意事项
1.外地考生应仔细阅读乘车路线,路上注意安全。
2.体检结果约在16日中午在我处网站公布,结果异常者须返回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进行复查,并由本人将复查结果(加盖医院公章密封)在规定时间内交至研招办。
3. 待录取名单约在4月16日中午在我处网站公布,我办同时通过中国研招生网调剂平台向待录取调剂考生发送待录取通知,考生须在4月17日中午12:00前在线确认待录取资格,逾期未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第一志愿上线(含校内调剂)考生不需进行确认)
4.因体检复查及待录取资格确认问题,建议考生订4月17日中午12:00后的返程票。
5.已在调剂平台确认待录取资格的调剂考生可于4月17日16:00起到我办(北3栋902室)领取本人的试卷调剂函(可委托他人进行办理,但领取人须持委托书、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待录取调剂考生须按规定时间与原报考单位联系办理试卷调阅手续,初试试卷未如期到达我校的调剂考生将无法进行正式录取。
6.待录取考生的补充报到材料请寄到各二级培养单位(寄达期限为4月25日),初试试卷(寄达期限为5月5日)寄到研招办。
研招办接收信息: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广东商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邮编:510320 ;联系人:杨老师;电话:020-84096846 ;传真:020-84096782。
各培养单位接收信息: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广东商学院××学院(研究中心、教育中心);邮编:510320;联系人:××老师;联系电话:020-********。
7.后续手续
待录取考生请随时关注我处网站后续通知,以便按时完成各录取环节。
祝各位考生复试顺利!
广东商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二○一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