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加科学地选拔优秀人才,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我校 2013 年在理工科类学院的国家一级重点学科和和国家二级重点学科所属的一级学科试行博士招生 “ 申请 - 考核制 ” 选拔方式。试点学科如下:化学化工学院 - 化学、海洋与地球学院 - 海洋科学、环境与生态学院 - 环境科学与工程、物理与机电学院 - 物理学、数学科学学院 - 数学、生命科学学院 - 生物学。
博士招生 “ 申请 - 考核制 ” 六个试点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已参照《厦门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 “ 申请 - 考核制 ” 考核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本工作意见指导对象不包括六个博士招生 “ 申请 - 考核制 ” 试点学科。
对于其它学科,我校继续实行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 在入学考试阶段,初试主要考察考生的基本素质,复试全面考察考生的专业素质,包括专业知识、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等。在录取阶段,提高复试在总成绩中所占权重(占60%),扩大院系在博士选拔中的自主权,公平公正地选拔出具有科研能力和创新潜质的高层次人才。同时,改革导师招生培养模式,考生在报考阶段不需要确定导师,被录取后由导师组负责指导培养。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经校招生领导小组研究,现就我校今年博士生复试录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 指导思想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科学选拔的原则,做到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落实科学发展观,给予院系和导师更多的博士生选拔自主权。
各院系应将对考生科研能力的考核和已获得的学术成果的评价作为复试选拔的重要内容。注重选拔具有突出创新能力和科研潜力、具有特殊学术专长的优秀创新人才,以提 高 博士生培养质量。
二 、 组织管理
成立学校和学院(研究院)两级博士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博士生复试和录取的各项工作。学院(研究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长任组长、院负责纪检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各分管研究生教育的系主任参加,负责本单位的博士生复试与录取工作。各院应尽快展开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安排相关工作。
三、学校基本分数要求和院系复试分数线
1. 我校博士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已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详见下表(不含“申请 - 考核制”六个试点学科):
学科门类 |
外语 |
业务课 1 |
业务课 2 |
总分 |
文科 |
60 |
60 |
60 |
200 |
理科 |
40 |
35 |
50 |
160 |
少民骨干(文科) |
60 |
60 |
60 |
200 |
少民骨干(理科) |
40 |
35 |
50 |
160 |
教育博士 |
60 |
60 |
60 |
200 |
对口支援专项计划(文科) |
45 |
60 |
55 |
190 |
对口支援专项计划(理科) |
40 |
35 |
50 |
150 |
注:“少民骨干”全称: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计划。
2. 为扩大院系在博士生选拔中的自主权,各院招生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和招生计划,在学校复试基本分数线基础上,按照不高于 1 : 2 的复试比例,并在征求各导师组的意见后,进一步确定各自专业的复试分数线。复试内容所占比例,复试工作细则于 4 月 2 6 日 前报送校招生办审核后在网上公布。
四 、 复试工作
部分院系已在初试的同时进行了复试,目前已完成复试的院系请于 4 月 28 日 之前将拟录取名单报送至招生办,经招办审核后即在学院网上公示。
尚未开始复试工作的院系请根据 《厦门大学 2013 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工作办法 》 于 5 月 10 日前完成复试工作。特别强调,由于复试权重提高至 60% ,各院系应科学制定本单位复试工作实施细则,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地开展复试工作。
五、计划分配原则
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各学院(研究院)学科、博导、科研以及博士人才培养的社会需求等因素,已安排了各院系的博士招生计划,并根据报考情况和学科发展需求进行了调整。 各院系应合理安排招生计划。应对有院士、“****”、“****”等导师的重要团队,及有重点学科、创新群体、人文基地的导师组和科研经费多的团队适当倾斜。
六、调剂原则
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博士调剂只能在本校内进行,不能进行跨校调剂。我校个别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可跨专业进行调剂。 (公开招考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只能从实行公开招考的专业调剂考生) 跨专业调剂,须学科相近,须经接受调剂的学院(研究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在报送招生办拟录取名单上备注说明。
七、奖学金确定原则
1. 我校从 2010 级起调整了博士奖学金的等级并提高了奖学金的金额。 具体为:特等奖学金 3.2 万元 / 年,全程 9.6 万元(不滚动);一等奖学金 3.2 万元 / 年;二等奖学金 2.5 万元 / 年。各等级奖学金比例为:特等奖学金 10% ,一等奖学金 20% ,二等奖学金 70% ( 奖学金比例按享受奖学金的博士生人数计算 )。
2. 奖学金等级的确定:各院系原则上按各专业考生总成绩的高低,依次确定奖学金等级。
3. 被录取为定向类别和委培类别的考生(教育博士、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对口支援专项计划)不享受奖学金。
八、破格复试原则
1. 学校破格复试。 根据我校确定的2013年博士生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各文科类院系符合基本分数线的生源基本充足,学校原则上不接受低于学校基本复试分数要求的博士破格复试申请。 极个别科研能力和已获得的学术成果非常突出,但单科或总分略低于院系基本复试分数线,且所在院系生源不足的, 须由院系向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提出破格复试该考生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或研究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报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是否同意破格复试。同等学力考生不予破格复试。 破格复试如被录取的考生占所在院系博士招生计划 。(向学校提交破格复试报告截止时间: 2013 年 4 月 2 8 日)
2. 院系破格复试。 学校确定的 2013 年博士生复试分数要求为基本分数要求,各院招生领导小组须根据自身情况进一步确定各自学科专业的分数线。 由于符合基本分数线的生源充足,各院系原则上不接受破格复试申请。如个别考生科研能力和已获得的学术成果突出,但单科或总分略低于院系基本复试分数线的,须由系(所)提出破格复试该考生的书面申请。 各院招生领导小组应研究确定破格复试原则及程序,经院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是否破格复试。 破格复试如被录取的考生占所在院系博士招生计划 。破格复试录取的考生须在报送招生办拟录取名单上备注说明。
九 、 录取原则
1. 各院招生领导小组应根据考生的总成绩,综合评估考生各方面的表现、科研能力及已获得的学术成果,按各院系安排的分专业计划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2.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复试不及格者( 60 分以下 );同等学力考生任何一门加试科目不及格者( 60 分以下 );政审不合格者;体检不合格者。
3. 为推行我校博士招考改革,确保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经我校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校 2013 年继续实行不招收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政策(教育博士专业学位和 “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 、 “ 对口支援专项计划 ” 等除外)。在职考生如以社会考生报考我校并被我校录取,须辞去原单位工作,并根据我校寄发的预录取通知,在 6 月 1 0 日 前将人事档案转入我校,进行全日制学习,我校方寄发正式录取通知书。
十、拟录取名单和正式录取名单的确定
各院系在完成复试工作后,应根据考生的最终形成的专业总成绩、确定的录取原则和安排的招生计划,充分征求相关导师组的意见,召开学院招生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本单位拟录取名单。前期已完成复试工作的院系请于 4 月 28 日 之前将拟录取的名单报送至校招生办,经招办审核后即在所在学院网上公示;将开始复试工作的院系请在复试工作完成后,于 5 月 12 日之前将拟录取名单报送至招生办,经招办审核后即在学院网上公示。
博士生拟录取名单经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福建省高招办和教育部录检审核通过后形成正式录取名单。
学校将在教育部录检通过后寄发录取通知书,时间约在 6 月底 7 月初。
十一、复试录取的监督与复议
1. 厦门大学纪委、监察处全程监督我校 2013 年博士生复试录取工作。 监督电话: 0592 — 2186219 。
2. 实行校院两级巡视监察制度。 学校相关单位组成若干巡视监察小组,在复试过程中,各巡视小组将深入各院系复试现场,在不干扰正常复试工作的前提下,采取随机进入考场和实验室、旁听面试等方式了解、监督复试工作的开展情况。各院巡视监察组长由学院或研究院分管纪检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具体负责本院博士复试巡视监察工作。
3. 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所有参与复试录取工作的人员都要认真负责,切实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4. 实行复议制度,确保信访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对经调查属实的信访问题,由相关单位的博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复试工作小组进行复议。
5. 实行回避制度。凡亲属报考本单位的导师和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单位和当年度的博士生复试录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