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福建中医药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一、招生计划
2011年我校共有18个硕士点预计招收327名硕士研究生(其中学术型223名、专业学位型104名,具体招生名额以教育下达数为准)。
招生专业名称、研究方向、考试科目、各专业拟招生人数,详见我校2011年招生专业目录。
二、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
⑵具有国家承认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⑶具有国家承认的成人教育[含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同时须获得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或考试成绩大于等于426分)。
⑷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下列3类须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同时须获得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或考试成绩大于等于426分):
①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2年或2年以上者(须是2009年9月1日以前毕业;毕业后须有继续参加本科层次的学习经历,复试时须出示至少4门由教务部门出具的本科课程成绩证明)。
②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
③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
⑸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
⑹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征得所在学校同意。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的文件执行。(网址 http://www.moe.edu.cn)
三、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1.网上报名:报考2011年硕士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
网上报名日期:2010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提前报名,时间为2010年9月25日至9月29日(每天9:00-22:00),如逾期也可在2010年10月10日-31日报名。
2.现场确认:
报考点现场确认时间2010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逾期不再补办。
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具体要求详见教育部《2011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四、考试
1.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2.初试:2011年1月上旬(具体时间待教育部通知)。
考场地点详见报考点公告;考试科目详见我校专业目录(或准考证);初试成绩预计在2011年3月上旬公布。
3.复试:
复试工作预计在2011年4月上旬开始,复试的具体要求详见我校网站通知。
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二门本科主干课程(笔试),每门成绩的满分均为10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总分)。
五、调剂
初试成绩符合复试调剂基本分数要求的其它院校考生,可以向我校申请调剂复试(初试成绩公布后即可与我校研招办联系,具体要求请查看我校网站通知)。
六、体格检查
考生复试时应到我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体检结果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教学﹝2003﹞3号)的规定。
七、录取
1.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录取工作将在2011年5月中旬结束。录取类别包括国家计划非定向、国家计划内定向、自筹经费、委托培养四类。
3.录取为国家计划内定向或委托培养的考生,须在录取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或委托培养协议书。定向或委托培养的考生不转人事关系,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国家计划内非定向、自筹经费考生须将人事档案转入我校。
4.录取的新生如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1年或2年),须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在复试阶段提了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并经学校审批后,可先参加工作1至2年后再入学学习。
八、入学注册: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照《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预计在2011年9月上旬)。
九、在校学习期间待遇:
1.学费:按国家计划和省教育厅资助计划录取者,免交学费。
自筹经费计划和委托培养计划学费为每学年6000.00元。
2.硕士生在校期间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不含委培生)。
十、学制:
学制3年,学习方式为全日制脱产。
十一、其他
1、上述要求如与教育部2011年招生文件精神不符,以教育部招生文件为准。
2、根据教育部招生有关文件的规定,我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业务课考前辅导班。
十二、招生简章由福建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