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师大研〔2014〕17号
关于做好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学院:
为了做好我校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参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3号, 2014年文件待发)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试工作
(一)复试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4.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5.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复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复试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
2.学院要加强对复试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学院党政领导、博士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的复试领导小组,并按招生专业(不得按研究方向) 组织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不少于三人的本学科专家组成复试小组。复试领导小组和复试小组成员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3.学院应对参加复试工作的教师进行培训,明确工作纪律、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以及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确保复试程序的正常运行和复试标准的统一,提高复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4.复试试题及其参考答案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材料,学院要做好复试试题的安全保密工作,复试领导小组组长为安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5.学院复试领导小组要对复试工作及其结果负责。考生如对复试结果提出质疑,学院复试领导小组应负责解释。
(三)复试工作的实施
1.所有考生(含硕博连读生)均应参加复试,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复试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
2.各学院在3月23日晚至26日(没有同等学力考生的学院也可选择23日下午)期间开展复试工作。具体时间、地点由各学院自行安排,复试费按闽价〔2002〕费179号文规定的标准收取。
3.复试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学术水平的考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等。
(1)学术水平考查
复试小组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通过面试等形式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的听、说、读等能力的测试(学院可自行确定是否考察专业外语)。复试中还应参考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测评,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守法诚信表现等方面。各学院可向考生所在单位商调其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也可在复试考查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导师等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面谈,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品德状况。政治思想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体格检查
考生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在复试期间或拟录取期间到我校进行体检。复试体检时间定于:3月24日上午8:00。考生持二代身份证、《准考证》、一寸相片1张到我校旗山校区医院体检,并缴纳体检费。拟录取阶段的体检拟定于4月下旬(以届时通知为准)。
4.复试方式分笔试、口试和实验技能考核等,各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选择相应的复试方式,或适当增加其他复试方式。
5.复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60分为合格。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各学院可根据各专业的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复试各项内容的分值比例,但外语口语和听力测试不少于10分、专业综合面试不少于80分。
6.复试程序要规范,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复试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本人,复试小组对复试结果负责。
7.同等学力考生须在复试时加试(笔试)两门硕士学位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每门加试科目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3小时。加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8.要加强对应届硕士毕业生(尤其是两年制应届生)的考核,确认其能在2014年9月1日前获得硕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二、录取工作
(一)录取原则
1.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录取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2.各学科专业录取人数不应超过该专业招生指标,每位博士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只招收一位博士研究生。
(二)录取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分数要求(将于4月中旬确定、公布)。
2.复试成绩不低于60分;同等学力考生的政治和两门加试科目成绩均不低于60分。
3.思想政治考核合格。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5.各学科专业规定的其他录取条件。
(三)录取办法
1.各学院应成立博士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录取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并可根据实际按学科或专业成立录取小组。
2.各学院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综合考生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做出培养潜质综合判断,提出拟录取名单。
3.录取名次以专业为单位按总成绩排定,即总成绩=初试成绩(折合为百分制)*初试成绩权重+复试成绩*复试成绩权重,复试成绩权重一般为30-50%,由招生学院自定。不符合录取基本条件的考生,不予排定录取名次。
4.各录取小组应客观公正地做好录取工作,录取名单经学院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工作日。
5.各学院应认真做好有异议考生的解释工作。
6.由于全国各招生单位博士生招生考试时间不一致,个别考生可能存在同时报考多个招生单位的情况,各专业应充分了解考生的动态,对已被外单位录取或自愿放弃录取的考生应认真排查、确认,避免浪费招生指标。对浪费招生指标的学院将核减该学院次年博士生招生指标。
(四)录取类别
1.各学院在确定录取名单的同时,应明确录取人员的“录取类别”。“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拟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的考生需将人事关系、档案转入我校。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在录取前须与我校、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并按合同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2.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须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并于5月31日前寄送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3.拟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的考生,凭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开具的调档函于6月15日前将人事档案调寄我校。
(五)指导教师的确定
学院在确定拟录取名单的同时,须为拟录取考生确定指导教师,并在《2014年博士生拟录取审批表》上注明。
三、招生纪律
为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确保博士研究生的录取质量,各招生学院应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复试、录取工作应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省教育考试院、校研究生院将会同校纪委、监察处对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复试、录取工作中违反招生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校纪委监督电话:22867115。
四、其他事项
(一)各学院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制订各学院的复试录取办法,并于3月20日前在学院网页对外公布,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复试录取办法应该包括:复试安排、复试流程、复试成绩权重、录取规则等内容。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配套经费的收取办法按我校《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及配套经费收取办法(修订)>的通知》(闽师研〔2013〕10号)执行。
(三)各学院应于4月20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1.《2014年博士生拟录取审批表》(有录取领导小组组长、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和学院盖章);
2.考生报考材料;
3.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配套经费财务申请单。外单位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配套经费于5月30日前转账至我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开具发票。
(四)《复试记录》、《复试评定表》及其它录音、录相材料由各学院留存一年。
(五)本通知若与教育部公布的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有出入的,以教育部公布的政策为准,届时将另行通知。
(六)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精神,2014级博士新生可作为2014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请各学院在复试过程中注意考察推荐2014年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人选,重点考察初、复试成绩和品德表现及入学前的突出成绩等情况,确保评选质量。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一般在九月份开展。
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1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