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及军队、学校相关规定要求,2017年我校继续面向军队在职干部招收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课程学习学员。
一、招生专业
招生专业目录见《2017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招生专业目录》(附件1),每名导师招收学员不得超过3名。
二、招生对象及条件
招生对象须为军队军人在职干部,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结协作,身心健康,爱岗敬业。
2、申请学术学位硕士课程学习者须取得所报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士学位,且获得学士学位后在所报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年。
3、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课程学习者须是已取得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是正在进行培训的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
4、申请人须经所在单位科室、干部部门,报考导师及导师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方可受理申请。
5、申请人不得同时向我校和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培养资格。
三、报名时间及程序
(一)报名时间
2017年7月21日至7月27日。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二)报名地点
报考导师所在单位教学办或教务科(附件4)。
(三)提交材料
1、《第三军医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课程学习报名表》A4纸打印(附件2)
2、本人二代身份证和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
3、本人学士学位证书、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
4、本人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承担或参加科研课题等反映学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5、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者还须提交《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A4纸复印件,或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证明材料。
(四)资格审核
各二级教学单位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初审,于7月28日前将通过审核申请人材料汇总报学校训练部研究生处复审。
四、录取
通过学校复审的人员,报学校首长批准后,于8月5前发放入学通知书。
五、学费收取
经审核录取的本校军人干部纳入学校干部培训计划,免收课程学习学费;校外军人干部须缴纳课程学习学费12000元。
六、培养计划
1、课程进修学员入学后与2017级全日制硕士生同步参加学位课程学习和考试考核。
2、学员课程学习结束后转入学位论文课题研究阶段,经导师所在培养单位批准同意后,在导师指导下开展课题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工作,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者还须完成相应的临床训练与考核。开题论证、中期考核以及学术活动,科研、临床训练及考核等环节由各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具体参照学校《各学科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等。
3、学位课程申请学位有效期为四年,即从学习课程开始到授予学位不得超过四年,逾期者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4、根据国家在职申请学位有关规定,申请学术硕士学位者须获得学士学位满三年以上,方可参加全国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英语、学科综合考试。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者在读期间均可参加全国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英语、学科综合考试。
5、根据国家在职申请学位有关规定,申请人获得学士学位满三年以上,通过全国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英语、学科综合考试,完成学位论文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发表学术论文要求,其中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者还须获得国家《医师资格证书》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相应硕士学位。
七、其他事宜
1、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属于非学历教育,获得学位者只颁发硕士学位证书,不发学历证书。
2、学员入学后不得更改培养类型、计划,一般不得调整指导教师。学员在校管理、培养要求严格按照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学位课程进修学员管理规定》以及相关培养方案、办法等执行。
3、如学员在申请材料、课程学习、培养环节、临床训练、学位申请过程中及取得学位相关科研成果等,被查出舞弊作伪、学术造假或违反学校学术诚信、《研究生学术规范与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者,一律取消课程学习或学位申请资格,申请人所交学费不予退还。
4、学员课程学习结束后转入学位论文课题研究(含临床训练)阶段,须与导师、科室及二级教学培养单位签订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课题研究申请表》,由二级培养单位汇总统一提交训练部研究生处备案。未与培养单位签订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课题研究申请表》或未提交训练部研究生处备案的,一律不得开展课题研究,学校不予受理其各培养环节考核及学位申请相关事宜,责任自负。
5、根据全军统一部署,2017年继续暂缓受理军队文职人员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课程学习申请,待政策明确后再行组织。
6、其他未尽事宜,由训练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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