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 2010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 2004 〕 5 号)及《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 < 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 > 的通知》(教民〔 2005 〕 11 号)精神,促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加速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决定开展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 2010 年我校 招生名额为 140 人 。录取人员中汉族学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10% , 非在职人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50% 。
一、培养目标
培养坚定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地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招生政策
招生工作按“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原则,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的 特殊措施。
三、招生生源
生源范围: 西部 12 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四省民族自治地方,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湖北恩施自治州,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四、报考条件
(一)参加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全国统一招收硕士研究生考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政审合格,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 毕业后保证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 ( 含应届本科毕业生 ) 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3 .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 9 月 1 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4. 年龄一般不超过 40 周岁。
5. 身体状况符合各招生单位的体检要求。
(二)推荐免试生可申请进入本招生计划。
五、报名与考试
考生应参加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报名和统一入学考试。
六、录取
(一)继续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二) 不接受未报考本计划的调剂考生,本计划考生不得调剂到本计划以外录取。
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且须签订定向协议书。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和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 ( 含应届本科毕业生 ) 与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 生源省市为重庆的 非在职考生 ( 含应届本科毕业生 ) 必须自行联系定向接收单位并签定协议,方能报考。 考生签订协议书后,招生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毕业后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七、其他
所有被录取新生第一学年均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接受培训,重点补修外语、大学语文等基础知识,兼顾其他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招生单位开始硕士课程学习。
硕士生毕业后必须回定向地区或单位连续服务至少 5 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学校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本计划学习毕业的,必须回原单位继续工作至少 8 年)。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录取类别均为定向,非在职考生人事档案及户口转入我校,在职考生人事档案及户口由定向单位保管。
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等按协议书规定执行。
附件:
1 .报考 2010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2 .定向协议书(含在职和非在职)
附件 1 :
报考 2010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姓 名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婚姻状况 | |||||||||||||
政治面貌 | 籍 贯 | |||||||||||||
民 族 | 身份证号 | |||||||||||||
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 省(区、市) 市(县) | |||||||||||||
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及通信地址 | 单位 | 邮政编码 | ||||||||||||
地址 | ||||||||||||||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 本人联系电话 | |||||||||||||
毕业学校及专业 | ||||||||||||||
毕 业 时 间 | 最后学位 | |||||||||||||
最后学历 | ||||||||||||||
报考单位 | 报考专业 | |||||||||||||
1 .自愿报考本计划。 2 .自愿签定协议书,保证毕业后回本人(在职)所在原单位或回本人(非在职和应届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并至少服务 5 年。 3 .同意毕业后由学校将档案、户口、学位及学历证书统一寄至定向单位。 4 .若不按协议就业,本人按有关违约规定,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注:考生若同意上述 4 项内容,可在申请人签字一栏中签字,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即可确认有报考资格。 考生签字______ 年 月 日 | 单位意见(在职考生):
(盖章) 年 月 日 |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 本表一式三份: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招办、招生单位各留存一份
审批单位 :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新疆等省 ( 区、市 )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 ( 教委、教育局 ) 高教处等相关处室;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 ( 区、市 ) 教育厅 ( 教委 ) 民教处。
跨省、跨地区的应届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省份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附件 2 :
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 ( 在职考生 ) 定向协议书
甲方 ( 招生单位 ) : 乙方 ( 定向单位 ) :
丙方 ( 定向生本人 ) : 丁方 ( 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 :
根据《 20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录取丙方为 20 年 ____________ 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丙方学习期满、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硕士学位。 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硕士期间档案等 直接 寄送乙方, 乙方负责安排丙方工作。
三、 乙方负责管理丙方学习期间的户籍关系和人事档案,保证丙方的学习时间。丙方学习期间的工资、医疗保险、福利待遇 和职务(职称)晋升等 ,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丙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基础培训学校,基础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后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转回乙方。
四、 丙方必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乙方工作,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 5 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 强化 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服务期为 8 年)。
五、丙方若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甲方通知乙方。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退回乙方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六、丙方第一学年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甲方继续硕士学位培养阶段 学习 。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并盖章后,自丙方 取得正式学籍 (到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报到) 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丁四方各持有一份,按本协议执行全部条款。
八、违约情形及处理
丙方有以下情况,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去定向单位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 1 个月内,一次性向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经费和在读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并缴纳该费用 50 %的违约金。
九、未尽事宜,由甲、乙、丙、 丁 四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丁方单位公章:
丁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 ( 非在职考生 ) 定向协议书
甲方 ( 招生单位 ) :
乙方 ( 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 :
丙方 ( 定向生本人 ) :
根据《 20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录取丙方为 20 年 ____________ 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甲方按学校规定向丙方发放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助学金。丙方学习期满、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硕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硕士期间档案等一并直接寄送乙方,乙方负责指导丙方就业。
三、丙方人事档案、户口转入甲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基础培训学校,基础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后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到乙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 5 年。甲方在丙方毕业后负责将其人事档案、户口及党、团组织关系直接转回到乙方。
四、丙方必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校期间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甲方通知乙方。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五、丙方第一学年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甲方继续硕士学位培养阶段学习。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公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到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有一份,按本协议执行全部条款。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丙方有以下情况,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去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 1 个月内,一次性向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经费、普通奖学金,并缴纳该费用 50 %的违约金。
八、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丙方签字: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