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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 (二00五年十二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获取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主要途径之一,也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过程的有关环节及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根据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由各各学院报研究生部,经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既要考虑与本科生课程的衔接,更要注意与本科生课程的区别,应该具备深、广、新、精的特点。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不应局限于一本教材,要配合充分的相关文献资料阅读,力求反映出该学科、专业方向发展的全貌和趋势。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不应局限于一种观点的介绍,要介绍多种学术观点,既要说明已经解决的问题,又要介绍还未解决的问题;既要重视基本结论的论证,又要重视研究方向的介绍。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应制订详细的教学大纲,任课教师应该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完成全部教学任务。 第三章 任课教师遴选 第七条 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的前四项,或同时满足后四项者,方有资格作为研究生任课教师: 1、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应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长期从事本学科、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具有对本科生或研究生讲授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课程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能开出1~2门硕士研究生课程。 4、身体健康,能胜任研究生教学工作。 5、个别优秀的具有硕士学位的青年讲师(教龄在五年以上),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部批准后,也可讲授研究生课程。但必须指派有经验的教师对其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在所在学院进行试讲,并对试讲情况写出评语,经学院审查通过,交研究生部备案后,方可正式任教。 第八条 研究生任课教师应积极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注重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质量。 第四章 课程目录和课程表 第九条 各学院根据每年招生情况和培养方案制订出下学年或下学期所需开设研究生课程的计划,报送研究生部。经研究生部汇总调整后,制订出新学年或新学期《重庆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教学计划》,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印发执行。 第十条 研究生部根据教学计划排出新学年或新学期《重庆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表》,并下发执行。 第十一条 如在教学计划外需增设课程,可经学院领导同意,研究生部审查后,以讲座形式进行;如计划内课程非正常原因不按时开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取缔课程的开课资格。 第五章 课程学习计划 第十二条 根据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课程表和学生学习情况,研究生指导教师应于新生入学后两周内制定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并填写《重庆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表》,经各学院领导审批后,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研究生部各保存一份,以作为今后检查研究生课程学习完成情况的依据。 第十三条 每学期正式行课两周内,研究生可根据开课情况,经导师批准,对本学期课程学习计划进行局部调整,并将在网上打印的选课表报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处。除此之外,研究生不得中途自行随意更改学习计划,应完成学习计划规定应修的全部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和各学院研究生秘书每学期初应对研究生上学期课程学分完成情况进行一次阶段性检查。如发现课程学习计划与培养方案不符,导师应及时进行调整,以免学生在申请学位时出现问题。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凡列入研究生教学计划的课程,必须按计划面向全院研究生开出,凡未列入研究生教学计划的课程,修课者不得学分。 第十六条 连续三年无人选修的课程或任课教师连续两年不开出的课程即取消其研究生课程资格。造成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后如需再开出,按新开课程申请办法办理。原则上每学期同一任课教师开设研究生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第十七条 研究生部在网上开通“研究生学位与培养管理系统”(网址: 202.202.44.42),本系统提供网上选课和查询成绩、查看相关管理规定及通知、下载表格、教师登录成绩等功能。 第十八条 每学期正式开课两周内,研究生按照课程学习计划的要求在网上 选课。选课结束后将关闭网上选课系统,学生所选课程不得无故更改。学生选课系统关闭后,任课教师可登录该系统查看和打印本门课程选课人员名单。 第十九条 若课程选课人数未达到相应的组班规模,则取消该课程本学期的 教学计划。对于取消的课程,将允许选修该课的学生在延期(一周)内做适当的调整。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照课程表的安排准时开出所任课程,并在开课两 周内将本门课程的授课计划交所在学院。如因故不能按计划开出或需更改开课时间的,应至迟于开课的上一学期末写出书面报告,经各所在学院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课程一经开出,任课教师中途不得随意停课,因故确需要短期停课的,应提前一周到研究生部办理相关手续,并作好停课安排。因停课耽误的教学任务,教师应负责补课,如发现学时不足,降低质量要求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任课教师应按照研究生教学大纲授课,课程设置中规定的学时数均为堂上授课学时,考试占用学时另行安排。堂上授课方式由任课教师灵活掌握,包括堂上讲授、讨论、堂上答疑和相关实验等。不得以学生堂下查资料、堂下社会调查等方式来代替堂上学时,不允许擅自减少课堂学时数。若教师需要变更学时,需到相关学院办理手续,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七章 课程学习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二十三条 课程学习和各种教学环节必须按要求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但研究生课程学习缺勤时间超过三分之一时,任课教师可取消其考核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所学课程的考核方式可分为考试及考查两种形式,学位课程一律采用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或口试的具体形式。其中,笔试可有闭卷、开卷、开卷闭卷相结合等方法,但应在规定时间内指定考场上集中完成。采用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形式时,笔试部分的成绩不得低于总成绩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五条 非学位课可以采用考查方式,采用笔试(开卷、闭卷或开闭相 结合)、口试等具体形式,也可根据研究生平时完成实验、课外作业、专题报告、文献阅读报告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六条 考试课成绩以百分制登记,考查课成绩以“优”、“良”、“中”、 “及格”、“不及格”登记。成绩评定应当反映研究生学习情况的差异和对该课程的实际掌握情况,应拉开档次。平时成绩也应以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四十之间的比例反映在总成绩中。 第八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课程必须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在选课系统上登录成绩,学位课程的成绩单、学生答卷和空白卷交研究生部;其余课程的成绩单应在学期放假前由各学院研究生秘书收齐交研究生部。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入学前已在本校参加了研究生课程旁听且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培养计划要求者,在该门课程授课学期的开学后两周内,可申请免修,并填写《重庆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免修申请表》,经导师、二级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免修。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对课程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研究生部会同二级学院负责处理。 第三十条 第五学期由研究生部为研究生出具经审核盖章的成绩单一式三份,由各二级学院下发给学生本人。 第三十一条 重修: (1) 研究生所学课程考试或考核不合格者,可参加重修,并应注明“重修”字样。 (2) 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有校医院证明,经各二级学院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部备案后,可在下学期进行重修,但成绩按正常考试登记。 (3) 凡考试违纪、作弊者,经查实确认后,将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严 肃处理。 第九章 试卷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位课试卷由研究生部统一管理,非学位课试卷由各学院管理,应保存三年以备查; 第三十三条 分析研究生试卷是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方法之一,研究生部将不定期地组织专家抽查部分课程的研究生试卷,并将抽查情况予以公布。 第十章 其 它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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