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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2005年全国统招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中央音乐学院 /2010-04-22

一、培养目标
  中央音乐学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守法,为社会主义音乐文化建设服务,在本学科内掌握坚实基础理论、系统知识和专业技巧,具有独立从事专业活动、科学研究和高等音乐院校教学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学习年限 三年。
  三、招生名额
  预计招收90余名,其中国家计划内50余名,计划外委托培养、自筹经费40余名(以教育部正式下达名额为准)。各方向名额分配拟定方案:作曲系、电子音乐、指挥19名;音乐学系19名;音乐教育系9名;音乐治疗、提琴制作3名;声歌系、钢琴系14名;管弦系14名;民乐系14名。
  四、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音乐文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2005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均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在非音乐专业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人员,可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标准。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我院组织的单独考试。单考生的外语、政治及专业科目考试均在10月份进行(录取人数不超过两名)。
  1、符合第(一)条中的1,3,4各项要求;
  2、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者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或已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三)本科毕业、在高校工作满两年者,可以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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