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1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暂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字[2006]4号)、2013年招生录取相关文件,以及《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暂行规定》(院字[2012]第17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基本精神,结合我校201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复试工作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群体在复试选拔中的作用,确保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4.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量化,综合素质考核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5.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复试范围
1.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对符合我校复试标准的考生均进行复试。为全面考核考生的各方面条件,采用差额的方式进行复试。参加复试的考生总数,原则上按本年招生规模的120%~150%左右掌握,个别专业可控制在200%左右。
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基本要求但在本专业考生中专业成绩名列前茅或在专业创新等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允许参加复试。线下复试和录取考生名额不超过当年招生规模的3%。
三、复试内容
1.所有复试考生都要参加所报考(包括调剂)专业的复试。专业复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2.所有复试考生都要参加外国语听力和口语测试。
3.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者,除以上考试内容外,还要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主干课程(不能与初试课程相同)。
四、复试工作组织
1.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试、录取工作的规则制定和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包括学校领导、研究生处处长、专业点所在院、系(部、所)负责人、外语教学研究中心负责人及学院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人。
2.各专业点所在院、系(部、所)组成一个有3到5名专业指导教师参加的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小组,负责专业方面的复试工作。
3.各招生专业点所在院、系(部、所),按要求在指定日期内制定本专业复试的具体要求和方式。研究生处将综合确定的复试标准和方式报北京教育考试院备案,同时将复试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向复试考生公布。
4.由学校外语教学研究中心具体负责组织教师组成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小组,负责复试考生的外国语听力和口语测试。
5.学校将由监察审计部门牵头组成巡查小组对复试工作进行现场巡查。
五、体检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复试考生的体检在复试期间进行。我校不单独组织考生体检。考生需按照教育部及北京教育考试院的相关规定统一至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负担。
2.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执行。
3.复试名单确定后,研究生处负责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研究生处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如有需要,也可派专人进行外调。考生的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均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政治工作(或人事)部门加盖印章。
六、调剂复试考生
1.在本校生源无法完成当年招生计划的情况下,接受报考其他院校的考生申请调剂录取。
2.调剂生需符合教育部和我校制定的复试标准。
七、录取工作
1.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录取工作原则,根据当年招生计划,综合考核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
2.考生考试成绩是录取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考生考试成绩的计算方式为:
(1)各学术型专业硕士和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初试总成绩占最终成绩总分的40%,复试总成绩占最终成绩总分的60%。
(2)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
初试总成绩占最终成绩总分的60%,复试总成绩占最终成绩总分的40%。
3.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计划的录取考生须在录取名单确定之前提供与单位签订的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合同书。
4.被录取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和我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八、其他
1.本办法自2011年4月起试行,于2013年3月修订。
2.本办法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