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人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于1996年开始设置和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中国人民大学为首批招生单位。2005年计划招生人数170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专业代码:030180)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和管理人才。
一、我校实行网上招生,招生信息均在网上发布
网上招生包括网上查询初试成绩、网上调剂录取等。我校硕士生招生信息均在网上发布,考生须随时登录研究生院网站查询有关通知。考生自行从研究生院网站下载《初试成绩通知》、《复试通知》等,我校不再给考生寄发书面通知。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2005年9月1日),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1)报名前已通过国家四级外语水平考试并获得证书,复试时提交国家四级外语水平考试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复试时加试两门所报考专业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3)复试时提交相当于学士学位水平的论文(字数不少于1万字)或在报刊上发表的三篇文章。
3、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5、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65年9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的考生年龄不限。
三、报名时间及报名程序
考生均在教育部统一的网上报名系统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报名费,具体网上报名程序、网上报名时间详见教育部文件通知。
1、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
(1)确认报名信息:网上报名成功后,请于2004年11月4-6日登录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核对、确认报名信息是否完整、准确。未在教育部统一的网上报名系统网上支付报名费的考生必须于11月4-6日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网上支付报名费。
(2)电子照相:网上报名成功后,考生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截至2005年硕士生入学考试日期仍有效的身份证、军官证)在教育部规定的报名时间(2004年11月10-14日)到我校教学四楼4101教室进行电子照相。
(3)下载《准考证》:请考生于考试前一个月(具体时间见研究生院网站通知)自行登录研究生院网站下载《准考证》,初试时凭网上下载的《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或军官证)进入考场。不下载《准考证》者,视为考生自动放弃考试。
2、在外地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
(1)办理其他报名手续:网上报名成功后,考生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截至2005年硕士生入学考试日期仍有效的身份证、军官证)在教育部规定的报名时间(2004年11月10-14日)到当地省、市招生办指定的报名点办理其他报名手续。
(2)确认报名信息:考生在外地办理完报名手续后,请于11月29日-12月1日登录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核对、确认报名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3)《准考证》:在外地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准考证》由我校各院系于考试前20天寄出,请考生务必在网上报名时准确填写本人接收《准考证》的地址和邮编。
3、考生必须如实、准确提交报名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考生提交的报名信息不实,立即取消考生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后果自负。
四、考试科目
1、全国统考:(1)101政治(2)201英语或203日语
2、全国联考:(3)398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4)498综合课(含法学基础理论、宪法、中国法制史)
具体考试科目以日后教育部公布的为准。
五、考试时间
2005年1月(具体考试时间以教育部规定时间为准)
六、考试地点
北京考区:中国人民大学
外埠考区:在当地省、市招办指定的考点。
七、复试与体检
我校在网上公布复试分数线及复试科目,考生在网上查询是否参加我校复试,并自行从网上下载《复试通知》,凭《复试通知》、《准考证》、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参加复试,复试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大学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或复印件(需加盖出具单位章);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复试时须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我校不予录取。
考生于参加复试、体检结束20天后登录研究生院网站查询复试、体检结果。
八、录取
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录取名单(原则上录取第一志愿的合格考生)。
九、培养方式
脱产学习,学习年限2年,限招150人,学校安排住宿,费用自理。
不脱产学习,学习年限3年。
十、2005拟试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每名学生的培养费总计39000元,分两次交清。
十一、学位授予
学习期满,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且考试通过,并通过硕士论文答辩者,授予教育部统一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十二、关于毕业生就业
原单位委托培养的硕士毕业生必须回原单位工作,其他毕业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