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8日)
第一条: 复试工作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科研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重要环节,是选拔优秀创新人才的重要依据。为做好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以下简称复试)工作,规范复试过程与方式,我院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入学考试复试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复试工作要自始至终贯彻合法、公正、公平、公开、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 复试工作在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进行,领导小组由4人组成,马克思主义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
第四条: 复试工作参加者为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职博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秘书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复试对象为参加2016年全国博士研究生统一考试报考本院相关专业的考生,初试笔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者。
第六条:根据有关规定,我院实行差额复试;差额复试比例为150%左右,复试权重为50%。
第七条:复试包括: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外语听力和口语水平测试。任何一项复试项目不合格,即视为复试不合格;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复试主要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对学生的学科背景、专业素质、外语听力和口语水平、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进行考察。
复试考生应向复试组报告个人科研经历和成果介绍、对拟从事研究的领域的了解和看法、本人拟进行的研究工作设想及理由等。复试小组成员所提问题要有利于实现考试功能,有利于给考生提供表现基本能力的机会和条件,有利于使具备继续学习深造潜力的学生脱颖而出。
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重点测试考生基本的听力、逻辑表达、交流沟通以及词汇量等是否具备基本的外语应用能力。
第八条: 复试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通知:
参加复试的考生自行从研究生院网站上下载《体检表》。
(2)面试:
由学院复试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业的教师命组成每组为3人以上的若干个面试小组(其中有1人为组长);
考试时考生依次按答题时限回答复试小组成员提出的问题,全部问题回答结束后再由面试教师就题目涉及的范围补充发问;
工作人员要以笔录形式记录每位考生的面试情况;
考生回答问题完毕,由每一位面试教师通过逐项给分的方式独立给出各自的成绩,经面试小组工作人员加权平均计算,得出面试成绩;
(3)外语听力与口语测试
由学院复试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教师命制试题;教师按照考题发问,并就题目涉及的范围补充发问;
口试工作人员以笔录形式记录每位考生的口试情况;
考生回答问题完毕,由每一位口试教师通过逐项赋分的方式独立给出各自的成绩,经口试小组工作人员当场加权平均计算,得出外语口试成绩;
(4)成绩确认、上报
经学院复试领导小组对原始成绩进行技术性复审后,将考生成绩相加,得出复试总成绩,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成绩由研招办网上公布。
第十一条: 复试成绩计算:
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满分为150分,90分以上为合格。
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成绩满分50分(其中听力测试20分,口语测试30分),3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复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