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以下简称复试)工作,规范复试方式与程序,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招收博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复试原则
复试工作自始至终贯彻科学选拔、公平公正、全面考察、客观评价、公开透明、严谨严密的原则,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二、复试组织管理
复试工作在法学院博士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进行。组长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学院副院长担任。
博士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学院博士生复试办法,组织各项复试、录取工作。
三、复试基本要求
按照学校2016年博士生复试基本要求,法学院进入复试考生的材料审核成绩不低于60分。2016年法学院按照专业报名,按专业或方向对材料审核成绩进行排序,根据差额复试比例确定复试名单。
四、复试与录取比例
拟录取的博士生复试合格方可录取。拟录取人数与复试人数之比不超过1:3。
五、复试通知与复试时间
1.复试名单在法学院网站上公布。
2.复试时间及安排:
(1)4月14日全天报到,审核材料中是复印件的,提交原件核对;
4月14日下午跨专业和同等学力考生加试,地点:明德法学楼736教室。
(2)4月15日上午外语笔试,下午专业笔试,具体时间、地点报到时通知。
(3)4月16日全体考生面试,含外语、专业面试。
各专业面试时间、地点以通知为准。
(4)4月17日上午体检,4月17日、18日确定拟录取名单。
六、复试资格审查
1.考生须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本科及硕士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生持学生证(要求每学期均注册))到法学院报到。
学院审查非应届考生的学位证书原件,对于在境外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须审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证书。
审核应届硕士生的学生证原件(要求每学期均注册),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对于不能按期取得硕士学位证的应届毕业生,我校不予录取。
2.同等学力考生要求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具有国家六级外语水平考试证书或取得相应成绩(参加六级考试达到426分以上)。
3.2016年法学院只招收 “非定向”的考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除外)。
4.复试时,考生应携带之前提交材料审核的所有复印件的原件以供核对,不能提供原件的,视为申报材料不真实,取消复试资格。
七、复试内容和形式
1.复试内容:外语能力(100分)、专业水平(100分)、综合素质(100分)。
2.采用笔试和面试两种考核形式
笔试为闭卷考核,总分150分,其中外语50分、专业水平100分(含所报考专业的基础理论、前沿问题等)。
面试考核总分150分,其中外语听力及口语50分、综合素质100分(考察考生的学术兴趣、学术创新能力和学术规范意识等)。
3.跨学科及同等学力加试
跨一级学科(含专业学位)报考须加试(笔试)两门专业课,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笔试)两门专业课及一门政治理论课,加试两门专业课由法学院组织安排,4月14日下午举行;加试政治理论课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时间地点由研究生院通知。加试成绩不计入加权成绩。
八、复试成绩计算
1.笔试:外语笔试30分以上、专业水平60分以上;面试:外语听力及口语面试30分以上,综合素质面试成绩60分以上,即为复试合格。
2.复试(含加试)成绩均合格者,将其各项复试成绩加权求和,计算总成绩。外语水平考核、专业水平考核、综合素质考核权重分别为20%、40%、40%。
九、体检安排
4月17日上午体检。请考生从学信网(http://www.yz.chsi.com )上下载《体检表》后,填好体检表上相关个人信息。于体检当日早7:30空腹到中国人民大学校医院大厅参加体检。体检要求、注意事项等请查看研究生院网站的《中国人民大学2016年博士生考生体检安排》。
十、选择导师及确定拟录取名单
1.导师选择
2016年博士招生报名时仅报专业或者方向,不报导师。在复试结束后,按照加权成绩排序,确定初步的入围名单。此后进行导师的选择与录取。
导师录取考生的原则是:(1)在入围名单范围内录取;(2)导师和考生双向选择。如果导师没有满意的考生,导师可以放弃本年度招生。虽然在入围名单范围以内,但没有导师选择录取的考生,则为最终无法录取的考生;(3)各学科内部协商确定录取考生。
具体做法是:在复试结束、加权成绩已知(4月16日或17日),根据各专业方向的导师人数(每位导师限招1人)确定入围名单(比例为1:1, 不包括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先由在入围名单内的考生填报意向导师,分第一志愿、第二志愿;教务科将考生填报的意向书纸本,提前提交给各学科及导师,再由导师根据自身意愿和考生意愿,在各学科内部协商确定。
2. 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和录取条件的,视为复试不合格。
3.对首次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学院须按研究生院要求及时告知体检结果,并通知考生按校医院要求积极治疗、参加复查。对体检复查仍不合格的考生,结合校医院诊断意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处理。
4. 拟录取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在法学院和研究生院网上公示。
十一、办法解释
本复试办法由法学院博士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法 学 院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