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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复试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 /2008-03-22

2008 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复试实施办法

(二 OO 八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做好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以下简称复试)工作,规范复试过程与方式,按照学校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复试工作要自始至终贯彻科学选拔、公平公正、全面考察、客观评价、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复试工作在法学院硕士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进行,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一把手任组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组成。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复试小组进行相应考核工作。

第四条 复试工作参加者是法学院教师和法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秘书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复试对象为参加 2008 年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考试初试且初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复试分数线者。

第六条 我校实行差额复试,法律硕士复试比例不低于 120%

第七条 符合我校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于 3 月中旬自行从研究生院网站上下载《复试通知书》。复试名单在研究生院网站上查询。

第八条 复试资格审查

包括对考生身份的审查;学历证书原件的审查;同等学力考生的审查;对考生身体状况的审查。

第九条 复试内容和形式:

复试考核范围同初试考核范围一致。

(一) 专业综合课笔试

由复试领导小组指定相关教研室负责专业综合课笔试命题,法学院组织审题、密封试卷和考试工作,并由相关教研室集体阅卷。

专业综合课笔试科目为:民法、刑法、法学基础理论、宪法、中国法制史。满分为 100 分。

(二) 英语听力水平和口语水平测试

英语听力水平统一录制磁带、组织考试,并密封试卷、统一阅卷。满分为 20 分。

英语口语水平测试主要考察考生基本的听说能力,重点检测考生是否基本掌握外语工具。满分为 30 分。

(三) 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

1. 专业素质和能力

   (1) 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2) 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3) 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专业素质和能力测试满分为 100 分

2. 综合素质和能力

(1)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人事档案审查或政审在复试后进行);

(2) 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3) 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

(4) 人文素养;

(5) 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综合素质和能力满分为 50 分。

(四) 同等学力加试

同等学历考生(含成人应届本科)需加试两门与初试科目名称不同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考试科目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考试形式为笔试,考试时间为 3 小时,满分为 100 分。

第十条 复试程序

1、 专业综合课笔试、英语听力测试

法学院办公室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所有考生闭卷考试。英语听力测试时间为 0.5 小时;专业综合课笔试时间为 2.5 小时。

复试考生须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复试通知书参加复试,严格遵循考试规程和考场纪律。

日语听力测试由外语学院统一安排。

2 、面试:

由法学院复试领导小组组织复试小组,每组为 5 人,进行专业课口试、综合素质口试,英语口试由法学院邀请外语学院教师单独组成面试小组进行。

考生按照安排的面试次序,当场抽签。考生依次按答题时限回答题签上标明的问题,全部问题回答结束后再由面试教师就题目涉及的范围补充发问;面试记录人员记录每位考生的面试情况,填写《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复试情况登记表》。

三项面试同时进行,分别计分。

日语口语测试由外语学院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复试成绩计算

1. 专业综合课笔试成绩 60 分以上,英语听力水平和口语水平测试 30 分以上 , 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成绩 90 分以上,同等学力加试成绩 60 分以上,即为复试合格。任何一项未达到规定分数,即为复试不合格。

2. 各项复试成绩均合格的,将各项成绩与初试成绩加权求和,排列录取顺序。初试成绩权重 60% ,复试成绩权重 40% 。

第十二条 发复试、复审不合格通知书

1. 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列入拟录取名单。

2. 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替考、或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视为复审不合格。

3. 对复试、复审不合格的考生,于复试后 15 天内及时向考生本人发出复试、复审不合格通知

4 .对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于体检结束后 15 天内向考生本人发出因体检不合格未予录取通知

第十三条 复试后向外校转第二志愿、调剂录取

对初试成绩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复试基本要求、因在我院复试不合格而未予录取的考生的全部报考材料和试卷,送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由研招办转寄考生第二志愿单位,或向外校推荐、调剂录取。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08 年 3 月 16 日生效施行。解释权由法学

院复试领导小组负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08-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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