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版日期:
2022-03-16发布日期:
2022-03-14作者简介:
李艳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liyf@ruceducn;张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2018100816@ruceducn。A Study on Punitive Damages for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Destruction
School of Law,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Online:
2022-03-16Published:
2022-03-14摘要/Abstract
摘要: 从《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来看,该条应当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既包括对生态环境承载的精神和文化价值提供填补性赔偿,也包括对故意违法者给予应得的惩罚以及对严重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进行完全威慑。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侵权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违法性以及严重的损害后果作为特殊的成立要件,彰显出侵权行为的应受谴责性,也是施加惩罚性赔偿的依据。基于侵权责任的性质、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赔偿金额计算的技术性要求以及为确保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之完全威慑功能的实现,确定赔偿金额的原则是消除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使侵权人得不偿失。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当作为一项补充性的威慑机制,从而避免惩罚性赔偿的滥用。在行政处罚或刑罚已经实现威慑要求时,可以选择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在需要适用惩罚性赔偿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有公法和私法上的金钱责任。
引用本文
李艳芳, 张舒. 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研究[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22, 36(2): 128-143.
LI Yanfang, ZHANG Shu. A Study on Punitive Damages for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Destruction[J]. Journal of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2022, 36(2): 12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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