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义解释论视野下的“电影作品”——兼评凤凰网案二审判决
外文标题:The Meaning of Cinematographic Work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Functionalism:Comments on the Second Instance Judgment on Phoenix Case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万勇[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期刊名称:现代法学
年:2018
卷:40
期:5
页码:95-104
ISSN:1001-2397
关键词:电影作品;固定;独创性;体育赛事画面;功能主义解释论
所属部门:法学院
链接地址:http://d.ol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xdfx201805008.aspx
摘要:通过借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美国版权法》的解释方法,可以认为通过直播传输体育赛事画面时,录制与传播在同时进行,从而体育赛事画面被固定,且符合“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从《著作权法》立法目的来看,在我国法的语境下,采取的独创性标准应当更接近于版权体系标准,而非作者权体系标准,所以体育赛事画面在选择和编排方面具有独创性.适用广播权的前提是存在作品,如果体育赛事画面被认为既不属于电影作品,也不属于其他作品,那么对其进行网络直播不能适用广播权.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8.05.08
百度学术:功能主义解释论视野下的“电影作品”——兼评凤凰网案二审判决
语言:中文
基金: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曙光计划”;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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