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之证据属性研究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王旭升[1]
机构:[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期刊名称: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年:2018
期:3
页码:54-62
ISSN:2095-3356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证据属性
所属部门:法学院
链接地址:http://d.ol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yfqsnfzyj201803007.aspx
摘要:基本法律层面,我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始规定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201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细化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内容、方式及程序等,有力增强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但遗憾的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一直未有明晰规定,理论与实务界亦未形成统一认识.从法律规定和证据属性来看,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具备证据属性,其经质证认证后可作为证据使用,以为法官裁判量刑提供依据.
DOI:10.3969/j.issn.2095-3356.2018.03.007
百度学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之证据属性研究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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