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恒定的法理基础与司法适用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宋春龙[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期刊名称:当代法学
年:2018
卷:32
期:4
页码:110-118
ISSN:1003-4781
关键词:当事人恒定;诉讼担当;既判力;善意取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所属部门:法学院
链接地址:http://d.ol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ddfx201804011.aspx
摘要:为克服涉诉标的转移给诉讼程序带来的影响,《民诉法解释》第249条确立了当事人恒定.当事人恒定是程序安定性的要求之一,旨在通过补足当事人适格的基础来改变原先简单驳回带来的弊端.当事人恒定通过诉讼担当使转让人留在诉讼中,并通过提供相应的程序保障使裁判直接约束受让人.当事人恒定在转让人恶意和受让人善意取得时呈现特殊性.《民诉法解释》第249条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范围过窄,无法涵盖部分物权诉讼,应增加“诉讼系争物”的规定.当事人恒定的应用应做到审判权与诉权的平衡,将调解书纳入裁判效力扩张文书范围内,并以共同诉讼代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OI:10.3969/j.issn.1003-4781.2018.04.011
百度学术:当事人恒定的法理基础与司法适用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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