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类型:规范区分与司法适用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王延川[1]
机构: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5
期刊名称:当代法学
期:03
页码范围:87-95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3-4781
关键词:公司类型;共用性规范;专用性规范;绝对性区分规范;相对性区分规范
摘要:我国公司类型的区分度较差,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公司区分性规范之间的趋同性高,另一方面是法官在司法适用时没有贯彻公司类型区分思维。未来需要从两方面入手来加以应对:在立法上,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共用性规范进行重整,并对专用性规范进行梳理,同时强调限制股东合意,使得不同公司之间的规范趋同性问题得以缓解。在司法上,对于绝对性区分规范严格适用,不容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更改。股东通过合约来促成公司形态上的融合时,法官应该通过相对性区分规范进行引导,促使公司类型区分得以实现。
作者其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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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权利外观优先保护之检讨--以名义股东股权被执行为例.王延川.法学杂志.2015,36(3),7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