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的客观要素与司法认定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谢望原[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
年:2017
期刊名称:中国检察官
期:03
页码范围:76
增刊:正刊
语言:中文
ISSN:1008-6676
关键词:看护人;行为要素;司法认定;情节恶劣;法益;被监护人;缓刑制度;侵害对象;考验期;刑罚适用;
摘要:<正>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与适用,重点要把握以下问题: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的侵害法益为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人身权。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自然人和单位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的行为要素有如下几方面:其一,违反(不履行)监护或者看护义务;其二,必须有虐待行为;其三,虐待行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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