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版权公约中“向公众提供权”的含义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万勇[1]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年:2017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02
页码范围:33-40
增刊:正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3-0476
关键词:国际版权公约;向公众提供权;深层链接;间接提供理论
摘要:网络深层链接是否属于向公众提供,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存有较大争议。在国内,有"服务器标准"与"实质呈现标准"的对立;在欧盟,有"新公众标准"与"特殊技术手段标准"之争。通过应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对国际版权公约规定的"向公众提供权"进行充分阐释,提出"间接提供理论",即"向公众提供权"既包括向公众直接提供的行为,也包括向公众间接提供的行为,后者可以作为规制深层链接的理论依据。
作者其他论文
德国工业产权保护体制及司法执行.约尔根;万勇;郭寿康.法学家.2006,1-5.
美国关税法"337条款"与TRIPs协议.廉思;万勇.知识产权.2006,16(3),86-90.
美国关税法"337条款"是否违反GATT1994?.万勇.知识产权.2005,15(3),60-64.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评介.郭寿康;万勇.电子知识产权.2006,30-33.
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制度.郭寿康;万勇.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2005,655-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