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规划中行政监督机构准司法性之引入--以英国规划督察署为例
外文标题:On the Introduction of Quasi-judicial Characteristic into the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Institution of Land Planning---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lanning Inspectorate in England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叶秋华[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5
期刊名称: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期:1
页码范围:19-27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2-3194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ytdxxb-zxsh201501003.aspx
DOI:10.13951/j.cnki.issn1002-3194.2015.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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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规划;行政监督;准司法性;英国;规划督察署
摘要:行政监督机构具有“准司法性”,是指其处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具有司法的特征,行使了一定的司法职能,并且最终裁决具有相当的司法效力。土地规划的行政监督机构对行政机关主导的土地利用规划具有层级监督和裁决规划申诉的作用。英国规划督察署作为土地规划的行政监督机构,具有准司法性特征,有效规制了地方规划权的行使,为不服规划部门行政决定的利益相关人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救济途径。我国需要在土地规划的行政监督制度中借鉴英国经验,引入准司法性因素,从监督机构的地位、组成、运作程序等方面完善我国土地规划行政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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