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濒临破产时与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董事信义义务研究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杨光[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5
期刊名称:法治研究
期:1
页码范围:137-144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674-1455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fazyj201501017.aspx
DOI:10.3969/j.issn.1674-1455.2015.01.017
关键词:董事信义义务;企业濒临破产;破产重整程序;信托基金理论
摘要:在企业濒临破产时与破产重整程序中,董事信义义务例外延伸至债权人。信义义务的种类包括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询问义务和纳税义务。在判断董事是否履行信义义务时,应以商业判断规则为主、公平标准为辅。我国目前不宜排除或者限制董事因违反信义义务而承担的责任。董事信义义务的理论基础是信托基金理论。在判断董事承担信义义务的时点时,以“最后交易”标准中的主观标准为主,同时以市价计算公司资产价值。我国《破产法》对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应从具体要求、资产管理、自我交易、关联交易、D&O险处理和免责等方面进行完善,同时关注SOX法案的最新要求。董事应从多个角度更好地履行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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