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论我国司法责任制的完善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徐枭雄[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5
期刊名称: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卷:28
期:3
页码范围:113-115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673-2391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hbgagdzkxxxb201503030.aspx
DOI:10.3969/j.issn.1673-2391.2015.03.030
关键词:司法制度;司法体制改革;司法责任制
摘要:2013年11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决定》此部分改革内容,剑指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权力运行现状.司法要实现公平正义,需要在其体制上进行深化改革,而司法改革的关键和重心,则在于司法责任制度的具体落实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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