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浙大网新公司案看ICC仲裁规则在其他仲裁机构的适用--兼论2012年ICC仲裁院仲裁规则的修订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赵秀文[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仲裁研究所
年:2014
期刊名称:法治研究
卷:94
期:10
页码范围:38-46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674-1455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fazyj201410005.aspx
DOI:10.3969/j.issn.1674-1455.2014.10.005
关键词:浙大网新公司案;ICC仲裁规则;机构仲裁;适用
摘要:本文围绕浙大网新公司案,结合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1998年和2012年仲裁规则,以及新加坡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分析了约定适用ICC规则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可执行性,以及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ICC裁决的实践.笔者始终认为,ICC规则只能由ICC仲裁院适用,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除ICC仲裁院以外的其他仲裁机构适用的ICC规则,都不是本来意义上的ICC规则,而是经过修订了的仲裁规则.如果要求除ICC仲裁院以外的仲裁机构适用ICC规则仲裁,这样的仲裁协议本身就是对ICC规则进行了修订:将ICC规则规定的由ICC仲裁院履行的管理职能变更为由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行使,否则这样的仲裁协议就是不能履行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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