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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排除范围与排除结果--基于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省思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5

文献详情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排除范围与排除结果--基于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省思
外文标题:On the Scope and Consequences of the 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左宁[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4
期刊名称:法学杂志
卷:35
期:5
页码范围:116-123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SCI(11D0042014050012)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1-618X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fxzz201405012.aspx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范围;排除结果;完善
摘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与排除后果,司法解释也作出了细化规定.但是,相关规定仍存四项不足:第一,排除物证、书证的条件存在逻辑错误.第二,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狭窄.第三,遗漏确立“毒树之果”排除规则.第四,已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存在“借尸还魂”的可能.为了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调整排除非法物证、书证的行为条件、救济条件和结果条件的顺序.其次,将非法证据的范围扩大至全部证据种类.再次,“毒树之果”原则上不应当作为定案根据.最后,审判阶段被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应当允许被重新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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