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选择权行使规则之解释论
外文标题:The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s Right of Choice in the Context of Hermeneutics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张尧[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4
期刊名称: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期:1
页码范围:66-75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671-6477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whlgdxxb-sk201401013.aspx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4.01.013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选择权;破产财团;解除合同
摘要:对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破产管理人享有选择权,其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是对多方利益平衡和考量的结果,是由社会利益的公平实现这一价值观决定所选定的。在破产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后,对于对方当事人已履行而债务人(即破产企业)未为对待给付的部分,不能作为共益债务。同时,如果破产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提供担保的,对方当事人不得继续行使不安抗辩权。而在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相互返还已经履行的部分,但无权主张履行利益的赔偿或请求承担违约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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