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督促程序的争讼性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许尚豪[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
[2]中国人民大学
年:2014
期刊名称:人民司法
期:05
页码范围:105-109
增刊:增刊
语言:中文
ISSN:1002-4603
关键词:支付令;非讼;债务人异议;程序处理;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诉讼行为;争讼;林剑锋;财产保全;
摘要:<正>督促程序以作出支付令的时间为分界点,可以分为两个部分——支付令的获取即成立程序和支付令的生效程序。综观我国的各种理论论述,其之所以将督促程序归入非讼程序的范畴,均是因为将视角局限于支付令的申请到成立这一阶段,而对位于后半部分的支付令的生效视而不见。如果单纯考察支付令的成立程序,其具有单方当事人、以申请开始程序、仅对单方诉请审查即成立支付令、缺乏实体审理等表象,①的确带有非讼程序的典型特征。但如果综合考量支付令从成立到生效的全过程,就会发现
作者其他论文
立案登记制的本质及其建构.许尚豪;瞿叶娟.理论探索.2015,114-118,128.
法院能力与信任期望──信任法院的两个基础性要素解读.许尚豪.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4,69-74.
小额案件之非规范化审理程序构建研究.许尚豪.山东社会科学.2015,136-141.
小额诉讼:制度与程序--以新《民事诉讼法》为对象.许尚豪;乔博娟.山东社会科学.2014,155-159.
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个人主体性--以程序利益与程序主体的关系为视角.许尚豪.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