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任命权
外文标题:On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s Power of Appointing the Chief Executive of HKSAR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韩大元[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讲师.北京 100872
年:2014
期刊名称:港澳研究
期:20141
页码范围:13-21
增刊:正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人气指数:1
浏览次数:1
关键词:任命权#中央人民政府#宪法#基本法#一国两制
摘要:根据香港基本法第45条,中央人民政府拥有在选举的基础上任命特区行政长官的权力。①这一任命权是实质性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得依法独立决定是否对行政长官选举的当选者予以任命。根据宪法与基本法,任命权的行使包含有三项标准:第一,特首应当尊重宪法和基本法,承认香港特区与国家不可分离的地位;第二,特首应当尊重中央依法享有的权力;第三,特首应当忠实于“一国两制”方针。在“政改”与普选行政长官的背景下,上述标准将有助于中央政府依法、慎重、正当地行使行政长官任命权,进而有助于尊重法治原则,维护中央权威,促进香港特区政制的健康、稳定发展。
作者其他论文
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自足性--对基本法第11条第1款的一种解读.黄明涛.学习与探索.2015,67-73.
"法治中国"的宪法界限.韩大元.环球法律评论.2014,22-24.
1954年宪法与我国检察制度的确立.韩大元;孟凡壮.人民检察.2014,5-9.
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宪法地位.韩大元.中国检察官.2014,80.
死刑立法的宪法界限.韩大元.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22(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