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金的关系——兼评台湾最高法院2002年台上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周瑞贞[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4
期刊名称:理论界
期:06
页码范围:65-68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3-6547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金;非财产上损害;慰抚金
摘要:课予惩罚性赔偿金主要考量加害人主观上的恶性与其加害行为的后果严重性.而属填补性损害赔偿制度之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主要考虑被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至于属非财产上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慰抚金,除应当考虑被害人因素,并对加害人的加害情状、加害事由、以及加害人资力等因素加以考量,与惩罚性赔偿金的考虑相似,但异于财产上损害赔偿之考量因素。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金具有判断同构性及相似的功能、目的。因此,有必要梳理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金之间的关系,以作为正确计算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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