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效力因素之保险利益原则
外文标题:The Principle of Insurance Benefits in Insurance Contracts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夏庆锋[1]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4
期刊名称: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卷:38
期:4
页码范围:135-143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关键词:保险利益;合同效力;财产保险;责任保险
摘要:2009年2月28日修订后的《保险法》区分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对具有保险利益的时点分别进行了规定,相对于之前的保险法而言更为细致、合理。但该法只是规定了人身保险合同应当在合同订立时、财产保险合同在出险时具有保险利益,至于在其他时点是否仍需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变化对合同效力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并没有作出说明。保险利益可以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三个方面。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只要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就已生效;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就已生效;在责任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持续性的保险利益,只要投保人丧失保险利...
作者其他论文
地震保险制度之立法模式选择.夏庆锋.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