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二宪法与中国城市土地的国有化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程雪阳[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3
期刊名称:文化纵横
期:2
页码范围:94-99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674-4608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whzh201302015.aspx
DOI:10.3969/j.issn.1674-4608.2013.02.015
关键词:宪法解释;城市土地;土地所有权;私有土地;宪法修改;土地产权;集体土地;土地国有化;符合宪法;国家房产管理局;
摘要:文革之前的城市土地产权在1949年之前,中国城市土地多为私有土地.1949年,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即将胜利时,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1949年4月25日)中宣布,"农村中的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不合理的,应当废除",但是"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农村土地问题一样处理".同年8月的《人民日报》在一篇题为《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8月11日)的文章中进一步解释,"因为城市土地有填平整理关系,有若干投资在内,并且经过几次手的买卖,其情形比较复杂,且已构成房产资本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和农村土地不同,因此目前亦应暂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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