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的特性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姬艳涛[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3
期刊名称:中国检察官
期:15
页码范围:59-61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8-6676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gjcg201315017.aspx
DOI:10.3969/j.issn.1008-6676.2013.15.017
关键词:司法合作;犯罪所得;司法协助制度;腐败犯罪;行政审查;流出国;司法机关;审查机制;赃款赃物;引渡条约;
摘要:资产追回是指位于被请求国(资产流入国)领域内的犯罪所得、财产、设备或者其他工具,应请求国(资产流出国)的请求予以归还的司法协助制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9个条文的形式将该制度的相关内容独立编成第5章,并直接使用"资产追回"(Asset Re-covery)这一法律术语作为该章名称.腐败资产追回机制主要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法院司法审查和政府行政审查的复合性;二是腐败资产追回手段和方式的多样性;三是当事国直接合作与国际组织间接协调的双重性;四是腐败资产追回的高成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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