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私募基金监管体系探讨——基于对《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分析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吴应宁[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年:2013
期刊名称:理论界
期:2
页码范围:15-18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经济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3-6547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llj201302006.aspx
DOI:10.3969/j.issn.1003-6547.2013.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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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私募基金 监管主体 监管内容 监管模式
摘要:完善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体系是大势所趋.我们应确立证监会的行政监管主体地位,并指导行业协会具体执行对私募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在监管内容上,主要是针对基金的市场准入机制、募集方式、发起人和管理人的资格认定、托管人监管制度以及投资者的资质条件和数量限制等方面制定法规并实地执行.在监管模式上,我们应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主,以信息披露为主要监管方式,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以保障私募基金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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