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监管模式研究--以德国为考察中心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喻文光[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3
期刊名称:环球法律评论
期:3
页码范围:132-147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9-6728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hqflpl201303011.aspx
DOI:10.3969/j.issn.1009-6728.2013.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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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
关键词:文化法治;文化与国家之关系;公民文化基本权利;文化市场监管模式
摘要:如何利用法治推动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如何有效监管文化市场,是目前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在文化法治建设中,国家保护文化的自主、开放和多元性,保障公民文化基本权利.国家为文化服务并有义务促进文化的发展,但也通过给付行政的方式来行使国家的文化形成权.德国在文化法治背景下形成了文化市场监管的四种模式:自我规制、受规制的自我规制、共同规制和政府规制.这四种模式各有优劣,且可以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以实现促进文化发展,保障公民文化基本权利的目标.我国在进行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法治建设时,可以借鉴与学习德国的经验,合理建构文化与国家的关系、文化与法治的关系、公民文化基本权利与政府责任之间的关系,以给付行政的方式促进文化的发展,并建立以行业的自我规制为主,以受规制的自我规制、共同规制、政府规制为辅的多元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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