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监督权的刑事法界限探析
外文标题:Defining Citizens Constitutional Rights to Supervision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Criminal Law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胡杰[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3
期刊名称: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期:6
页码范围:38-46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1-4608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njsdxb-shkxb201306005.aspx
DOI:10.3969/j.issn.1001-4608.2013.0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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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监督权;处罚阻却事由;允许的危险
摘要:宪法第41条规定“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刑法中诽谤罪“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名誉的行为”作为部门法的具体限定之一;真实性证明作为处罚阻却事由的性质,公民宪法监督言论的范围受到不必要的限制,宪法监督言论的刑事入罪标准应当区别一般言论的刑事入罪标准;宪法监督权的言论属于刑法中的“允许的危险”,行为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作为前提,应当排除宪法监督言论的刑事有责性。
作者其他论文
诽谤罪中散布行为的界定.韩玉胜;胡杰.人民检察.2014,5-10.
论普通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韩玉胜;胡同春.人民检察.2013,8-13.
科学发展观引领下的刑事执行法学.韩玉胜;沈玉忠.法学家.2008,62-64.
2003年刑事执行法学学术研究回顾.韩玉胜;贾伟.法学家.2004,106-108.
2004年刑事执行法学学术研究回顾.韩玉胜;黄鹏.法学家.2005,5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