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第三条的立法技术:逻辑结构与立法语言
文献类型:会议
作者:姚树举[1]
机构: 贵州制约逻辑学会法学应用研究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3
会议名称:贵州制约逻辑学会2013年“获取新知”专题研讨会——弘扬获取新知的思想 开发振兴贵州的智慧
会议论文集: 贵州制约逻辑学会2013年“获取新知”专题研讨会——弘扬获取新知的思想 开发振兴贵州的智慧论文集
页码范围:15
会议地点:中国贵州贵阳
会议开始日期:2013-11-30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关键词: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立法技术;逻辑结构;立法语言
摘要:刑法典第三条第1分句的逻辑结构不够明确,如果将其理解为充分条件句,它就是一个伪命题,势必破坏刑法典的统一性。另外,第三条同时规定了"定罪"、"处刑"两项内容,而定罪与处刑之间的逻辑关系在不同语境下迥异,不宜简单地列举为"定罪处刑"。本文综合运用刑法学、立法学、逻辑学的知识,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再次反思罪刑法定原则的逻辑结构与立法语言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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