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董秘稳定性的制度创新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刘俊海[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
年:2012
期刊名称: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
期:5
页码范围:67-68
增刊:增刊
语言:中文
ISSN:1007-3280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gmykjyjj201205019.aspx
关键词:董事会秘书;劳动合同;私人秘书;诚信义务;勤勉义务;章程规定;公司自治;内容合法;解除合同;法定情形;
摘要:从表面上看,董秘"被轮岗"事件的争议似乎仅在于,公司能否在董秘任期届满之前将其解职或调动岗位;但从本质上讲,该事件折射出了董秘职务是否真正具有独立性的核心问题.对上市公司而言,董秘本身应该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并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当然有人会担心,倘若董秘在一家公司工作10年甚至20年,是否会沦为内部人和"权贵"董秘,进而侵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其实,为预防和制裁董秘滥用权力的行为,《公司法》规定了相应的预防和救济制度.例如,公众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第152条,为捍卫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而挺身而出,对董秘的不法行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因此,董秘长期任职的负面效果不值得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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